关于对供港澳活鸡出口实行定点供货鸡场备案核查制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对供港澳活鸡出口实行定点供货鸡场备案核查制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湖南、湖北、广西、广东省外经贸厅,深圳市贸发局,外经贸部驻广州、深圳特办,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华润(集团)公司、粤海(集团)有限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湖南、湖北、广西、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66号)和《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26号令),加强出口管理,确保内地供港澳活鸡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供港澳活鸡出口实行定点供货鸡场备案核查制度。
(一)各供港澳活鸡出口经营企业须于2001年8月2O日前将本企业定点供货鸡场名单、注册编号、地址等情况,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广州特办备案(具体格式见附件)。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汇总后,于8月31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格式分别上报外经贸部(外贸司)、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监管司),经核准后发布执行。
(二)备案鸡场名单一经发布,出口企业不得再从本企业备案鸡场以外的鸡场收购活鸡出口,否则视为违规经营。
(三)所备案的定点供货鸡场,必须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登记注册的供港澳鸡场。每家出口企业可备案的定点供货鸡场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尾数进一取整数,有竹丝鸡等其他品种杂禽配额的,可相应增加一家备案鸡场):
每家出口企业可备案的定点供货鸡场数量=该企业2001年度配额数量/ 10万
(四)供港澳出口活鸡定点供货鸡场备案情况,每年调整一次,统一在年底或次年初进行。
二、外经贸部驻广州、深圳特办发放供港澳活鸡出口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于从非备案供货鸡场收购的,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外经贸部。
三、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加强检疫监管,对超出备案范围收购出口的,不予受理其检验检疫申请,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四、有关代理机构要严格核查供港澳活鸡到货情况,发现有从非备案鸡场收购出口的,立即向外经贸部报告。
五、对于从非备案鸡场收购出口的经营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对港澳活鸡出口一个月;一年内两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取消其供港澳活鸡出口经营资格。
六、对于被港方检出问题的鸡只所涉及的注册鸡场和出口企业,外经贸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定,对该供货鸡场予以暂停供货、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对港澳出口注册资格等处罚;对该出口经营企业,予以暂停出口并扣减出口配额,直至取消供港澳活鸡出口经营资格等处罚。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外经贸部:
电话:010-65197415 传真:010-65197952
E-mail:subin@ec.com.cn
国家质检总局:
电话:010-65994229 传真:010-65993813
E-mail:pengzs@ciq.gov.cn
附表:供港澳活鸡出口定点供货鸡场备案情况表
二ОО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供港澳活鸡定点供货鸡场备案情况表
填报单位:(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出口地区:香港(澳门)
序号 出口企业 定点供货鸡场 备注
全称 2001年度配额 鸡场名称 鸡场注册编号 鸡场地址 年出栏量(万只)
1 总量:
万只
其中;
黄鸡: 万只
其他: 万只
...
2
3
... ......
注:1.本表请用EXCEl格式制作;2.本表中涉及名称请一律用全称。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南京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外地驻宁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维护本市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外地驻宁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本市与外地联系和合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外地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负责外地驻宁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可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下属行政机关;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 设立外地驻宁机构须有专职负责人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报市经协办备案登记。
第六条 新设立的外地驻宁机构在办理印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开户等手续时,相关部门需要出具证明的,外地驻宁机构可持市经协办出具的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外地驻宁机构到市经协办办理相关证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地主办单位关于设立驻宁机构的书面公函原件(公函的内容包括:拟设立驻宁机构的名称、职责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等);
(二)外地主办单位出具的驻宁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原件;
(三)外地驻宁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外地主办单位有效证照复印件;
(五)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正本复印件)。
第八条 市经协办在外地驻宁机构提供材料齐全后发给相关证件。
第九条 外地驻宁机构的基本任务:
(一)促进地区间经济联合与协作,协助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二)组织开展物资、人才、技术、文化交流和科技研发活动;
(三)收集、整理和交流地区间政务、经济、市场、项目等方面的信息;
(四)开展往来接待和市场拓展工作。
第十条 外地驻宁机构均为非经营性机构,不得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需开办经济实体和开展具体经营活动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各省、市级政府驻宁机构是该地政府的派出机构,应积极协助市经协办做好其行政区域内各县(区)政府及所有企事业单位驻宁机构的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外地驻宁机构需变更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因故撤销的,及时报市经协办备案,并办理相关证件变更或撤销的手续。
第十三条 市经协办定期在有关媒体上将备案登记的外地驻宁机构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外地驻宁机构应依法维护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南京市有关规定,为其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外地驻宁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经协办应及时掌握外地驻宁机构的变动情况。为外地驻宁机构提供相应的政策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和组织外地驻宁机构参与我市开展的招商引资等重大活动, 并切实帮助外地驻宁机构协调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维护其在宁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外地驻宁机构为我市的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和成绩的,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发布的文件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协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