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52:55   浏览:9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31日 证办交字[1996]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结算公

司:

  最近,我会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关于对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

国家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函》(非银司[1996]4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处理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的转让问题。今后凡涉及到金

融机构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问题,应参照上述函中所提意见办理。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关于对鞍山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转让有

关问题的函》(非银司[1996]44号)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关于对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函

1996年7月19日 非银司[1996]44号

中国证监会:

  近日,我行获悉辽宁省鞍山市财政局擅自将其所持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 系上

市公司)的2300万国家股权,以每股3.70元价格转让给海南省石油化工工业总公司、

上海明申物业公司、 湖北三峡资源开发控股公司三家企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于

1996年7月9日公布了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就该转让所作的重要公告。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

九条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人股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金融机构转让股

权须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受让方的投资入股资格也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

行审查。经查,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的转让,未按规定履行上述审批、审

查手续,属于严重违规行为。为严肃金融法纪,我行特向贵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一、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停止办理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转让的交割手

续。

  二、通知有关证券交易所今后发布金融机构股权转让的交割手续,应当有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文件作为依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


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失效]





  为了进一步调动工业交通企业的积极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必须扩大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经济计划。企业的各项经济计划,应由一个主管部门统一下达,并保证企业生产建设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国家下达的产品计划,要逐步建立在产销合同的基础上。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根据燃料、动力、原料、材料的条件,按照生产建设和市场的需要,制订补充计划。企业按照补充计划生产的产品,首先由商业、外贸、物资部门选购,商业、外贸、物资部门不收购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自行销售,或委托商业、外贸、物资部门代销。企业的生产能力有富余时,可以承担协作任务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国家对企业主要考核产品产量、质量、利润和合同执行情况;对有出口任务的企业,出口产品主要考核履约率和收汇额。

  二、实行企业利润留成。改变目前按工资总额提取企业基金的办法,把企业经营的好坏同企业生产的发展和职工的物质利益直接挂起钩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利润留成比例。企业用利润留成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执行。

  三、逐步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由国家规定不同的折旧率。折旧率可以在增加盈利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达到合理的比例。折旧基金大部分归企业支配,小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调剂使用。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执行。企业暂时不用的折旧费,应专户存入银行;挖潜、革新、改造费用不足时,企业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用折旧基金和利润留成资金归还。企业在保证固定资产大修理的前提下,有权将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费、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等合理地结合起来,用于挖潜、革新、改造。其所需的设备材料,要列入各级物资分配计划之内,保证供应,不能挤掉或挪用。同时应尽先利用库存积压物资。

  四、实行固定资产有偿占用制度。企业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要向国家缴纳固定资产税。企业对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有权有偿转让或出租,其收入只能用于购置需要的固定资产。

  五、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制度。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统由银行贷款。定额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由财政拨款交银行贷放,收取低息;季节性临时周转所需的超定额资金,由银行根据企业的需要贷放,收取平息;超储积压资金,则收取高息。由于订货或供货单位不执行合同等原因而增加的流动资金的利息,由订货或供货单位承担。

  六、鼓励企业发展新产品。企业有关新产品的试验研究、设计和试制等费用,除增添设备等措施所需的费用,仍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开支外,可以规定一定比例,从企业实现的利润中留用。留用比例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规定。实行这个办法后,企业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中不再开支新产品试制费用。重大新产品试制所需的费用,由企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拔款。新产品可以委托商业、外贸、物资部门代销,或企业自行试销。在试销期间,成本高、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按照税法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减税或免税。

  七、企业有权向中央或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自己的产品,并按国家规定取得外汇分成。分成可用于进口必要的技术、设备、材料和派人出国考察、实习等方面的开支。企业应参与外贸部门同外商的谈判并附签合同。企业和外贸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企业应向外贸部门提供实际成本,外贸部门应向企业提供实际创汇率,密切合作,共同发展出口贸易。

  八、企业有权按国家劳动计划指标择优录用职工。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考工标准,经过考试招收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职工的表现进行奖惩。对那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给予开除处分。开除后,可以留厂劳动,发给生活费。

  九、企业在定员、定额内,有权根据精简和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实际需要,决定自己的机构设置,任免中层和中层以下的干部。机构设置不必与上级主管部门对口。

  十、减轻企业额外负担。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向企业抽调人员、设备、材料和资金。否则企业有权拒绝。经过批准的借调人员,由使用单位负担工资等费用。

  十一、企业要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下,正确使用自己的权限,严格履行以下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保证完成国家计划。

  (二)维护全民所有制的财产不受侵犯。

  (三)按质、按量、按时履行经济合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对用户负责到底。

  (四)节约燃料、动力、原料、材料,降低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劳动生产率。

  (五)按规定及时上缴税金、利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六)合理地使用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费和利润留成,有计划地进行挖潜、革新、改造,发展生产。

  (七)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大力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断发展新产品,努力培养人材。

  (八)保证安全生产,搞好环境保护,提高职工健康水平。在生产发展的基地上,使职工生活福利逐步有所改善。

  (九)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充分调动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教育职工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劳动纪律。

  扩大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先在少数企业中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国务院

关于认真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认真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05-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发行分行,中储粮总公司:
目前,秋粮收购已在各地陆续展开,收购工作进展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地区特别是部分稻谷主产区出现仓容偏紧等问题,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妥善解决,否则将会对秋粮收购工作产生不利影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做好粮食收购和抓紧粮库维修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确保秋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和入库粮食的储存安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分析秋粮收购形势,积极落实各项收购措施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政策支持力度,今年我国粮食生产继续保持恢复性增长的好势头,预计粮食产量将超过去年。各地要全面分析本地区粮食生产、购销、仓储情况和粮食市场形势,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秋粮收购工作,保证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顺利执行,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
(一)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目前,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已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主产省启动,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公司等执行主体要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积极督促指定收购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确保将市场粮价稳定在最低收购价水平之上。要加强对按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的监管,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存储安全。同时,要根据粮食收购的进展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有关费用和利息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到各指定库点,充分调动这些企业做好粮食收购和储存工作的积极性。
(二)各地农发行要继续做好秋粮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收购资金供应是国有粮食企业发挥收购主渠道作用,稳定市场粮价的重要保障。各级农发行要根据当地粮食收购的实际需要,及早测算收购资金信贷规模。对于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指定库点,要按照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贷款。对于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入市收购,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及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给予贷款支持。要根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进展情况,结合当地粮食收购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地做好贷款资格认定工作。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秋粮收购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一是要加强粮食收购和价格的监测,正确分析粮食供需和市场价格走势,提供信息服务,引导各类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特别是要督促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二是加强与财政、农发行和中储粮分公司的沟通协调,帮助企业解决收购资金供应、费用和利息补贴拨付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贯彻落实。三是要妥善处理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粮食收购的关系,当前要集中精力抓好粮食收购工作。
(四)国有粮食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积极收购农民余粮。一是要进一步挖掘仓容潜力,通过采取腾仓并库等措施,努力扩大仓储能力。二是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坚持依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克斤扣两。三是要严把粮食入库质量关,对水分、杂质超标的,要在整理、烘晒合格后再入库。同时,要加强粮情监测,确保粮食储存安全。四是要努力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对与农民签订的粮食收购“订单合同”,要依照合同的规定认真履约。
二、抓紧做好仓库维修工作,保证秋粮收购的需要和储粮安全
妥善解决仓容问题,是保证粮食收购顺利进行和储粮安全的重要前提。各地要在准确、全面摸清本地区国有粮食企业仓容数量、质量状况、区域分布及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秋粮收购工作的实际需要,对需要维修的仓库按轻重缓急进行排队,对急需维修的仓库必须抓紧进行。仓库维修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地方政府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入市收购的,受托收购库点的维修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中储粮总公司直属库及中央储备粮的承储库点,所需的维修工作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落实;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其他收纳库点,维修工作仍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可对中西部困难地区和粮食主产区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抓紧研究建立对国有粮食仓储设施保护的长效机制。总之,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仓库维修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粮食收购中的一件大事来抓,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进一步把仓库维修工作做细做好,保证秋粮收购的需要。
三、粮食主销区要积极到主产区采购粮食,充实地方粮食库存
粮食主销区要结合储备粮轮换和增加储备粮规模,积极到主产区买粮。同时,要主动引导和组织各类粮食企业到主产区采购粮食,充实企业商品库存。存放在主销区的中央储备粮轮换,也要积极从主产区组织粮源,以缓解主产区仓容压力。粮食产销区之间要进一步加强产销合作,督促有关企业认真履行已签订的粮食购销协议,支持主产区搞好粮食收购工作。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铁路、交通等部门的支持,做好粮食运输工作。对于粮食运输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协调解决。
当前秋粮收购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做好今年的秋粮收购工作,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对于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解决秋粮收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秋粮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