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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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

(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试验,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促进城乡 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对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提供法制保障;积极支持市和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改革试验,努力探索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号召全市人民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 ,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为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率先在西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二、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就统筹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 设、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统筹城乡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等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重大事项制定相关文件,进行改革试验,并报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示范区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坚持本 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就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制定相关文件和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苑围内,可以就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制定相关文件,在其辖区范围内进行改 革试验。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本市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和修改,并 适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 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支持和保障改革创新措施的有效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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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要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规章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1.删去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二十条第(二)项(1)中的“冻结”。

2.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暂停支付”和第(五)项。

四、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1.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2.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查询违法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或者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3.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修改为“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将第四十条中的“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修改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3.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

  案例:郑某某与郑某预谋“玩玩”被害人张某,后二人以送张某回家为名,将张某带至地里,郑某某首先与张某发生性关系,但由于当天喝酒较多,加上张某的反抗,其生殖器未能插入;后郑某不顾张某的反抗,强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讨论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本案应定性为强奸,理由是轮奸必须是两名以上的共同犯罪人强奸即遂,没有强奸得逞的男子不成立轮奸,一人强奸得逞一人未得逞的情况不能认定为轮奸,但由于郑某某与郑某属共同犯罪,一人即遂,全案即遂,对郑某某和郑某都应认定为强奸即遂,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第二种观点是由于各行为人均参与了轮奸行为,而轮奸是基于共同奸淫认识的共同实行行为,一人即遂全案即遂,郑某某虽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对二人均应以强奸即遂论处,且按轮奸情节确定适用的刑罚。
分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有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强奸(或奸淫)的行为。本案应属共同犯罪、轮奸,首先,郑某某与郑某二人有共同强奸张某的合意行为,即预谋“玩玩”被害人张某,其次,二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妇女连续地轮流的实施了强奸行为,郑某某与郑某以送张某回家为名,将张某带至地里,郑某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时,虽因喝酒太多及张某反抗,其生殖器未能插入,但其也开始实施与郑某合意强奸张某的行为,其后郑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其二人先后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经符合轮奸的相关规定,郑某某的生殖器虽未能插入,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一人既遂,全案既遂,郑某某也属强奸既遂,因此郑某某与郑某的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轮奸行为。


  河北省景县检察院 陈亚静 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