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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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法发〔2006〕 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附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七条 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第八条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九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第十四条 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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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由四川民族出版社为五省区藏族中小学出版《藏语文》教材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由四川民族出版社为五省区藏族中小学出版《藏语文》教材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配合党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藏、青海、四川、云南、甘肃五省(自治区)(以下称五省区)藏族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搞好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根据五省区藏族教育协调领导小组的
请求,并得到五省区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开始,供五省区藏族中小学使用的新编《藏语文》协作教材由四川民族出版社统一出版发行。
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是民族教育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五省区藏文教材自1982年开展协作以来,有关省区教育和出版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编译、出版、发行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如分工编写、分工出版造成教材的编译、出版印刷质量的参差不
齐;教材的成本、定价较高,加重了地方教育部门和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且出现一本教材两种价格的现象,造成省区间的矛盾,对教材的出版、发行和使用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组织各省区专家合作编写跨省区协作教材,选择出版技术力量较好的出版社统一出版、印刷、发行,有助于保
证这套教材的编译质量,降低成本,减轻教育部门和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套教材要确保编译出版质量。参与编译的同志在选择篇目时应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防止和杜绝在教材中出现不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政治性错误,以及宣传宗教、迷信思想的内容。出版印刷以及装帧设计要高标准,严要求。
二、本套教材的著作权为五省区《藏语文》教材编写组,版权归四川民族出版社,四川民族出版社按标准向作者支付稿酬。
三、从2000年秋季始,五省区藏族中小学各起始年级学生(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高中一年级)开始使用这套教材,各编译、出版、发行等部门要通力合作,按照商定的交稿和交货时间,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四、从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考虑,本套教材的定价参照四川省,低于西藏、青海的标准定价,出版单位要尽力挖潜,降低成本,减轻群众负担。
五、本套教材的征订、发行仍按现行渠道办,由各省区新华书店汇总订数报四川民族出版社,四川民族出版社按商定的时间将教材准时发送到各省区新华书店,书款由各新华书店汇至四川民族出版社。
六、其他具体事宜按各方商定的意见以及合同办理。
本套教材出版的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本套教材按时、足额供应,为五省区教育做出贡献。



2000年5月10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10〕2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顺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各级行政服务(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有关便民服务事项)时所使用的专用印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对发往省和其他市、州、地的审批批文使用机关行政印章。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需要加盖印章的,一般使用检验、检测、检疫专门印章。

第四条 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市政务服务局负责在市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

第五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依法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使用本机关行政印章。

第六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代表进驻部门具体负责管理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规范名称为“安顺市×××局(委)行政审批专用章”,尺寸与各行政机关行政印章尺寸相同,不得异地使用或挪作他用。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公安机关确认并备案。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应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情况作为反映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市政务服务局、市监察局对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