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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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统计局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1 9 9 9 年 7 月 1 6 日国家统计局令第 3 号公布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积极引导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对外开放

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是指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等 ( 以下简称涉外机构 ) 进行

的社会调查活动;国内调查机构接受境外的组织、个人及涉外机构的委托、资助或以其他形式合作进行的各种社会调查活

动。

第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境内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不得在中

国境内直接进行社会调查活动。需要调查的,应当通过国内具有涉外社会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不具有涉外社会调查资格

的机构不得接受委托调查。

第四条 涉外社会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

第五条 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以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调查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获取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

诈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损害他人的利益;对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中知悉的被调查者的单项调查资料,

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主管机关,负责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如下:

( 一 )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 ) 规划、引导、协调、促进涉外社会调查业的发展,加强对涉外社会调查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 三 ) 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年度检查工作;

( 四 ) 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审批工作;

( 五 ) 对涉外社会调查机构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有关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违法行为;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须经资格认定,取得《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申请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依法成立的法人;

( 二 ) 在工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业务范围中包括社会调查的;

( 三 ) 与其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 四 ) 严格健全的信息保密制度;

( 五 ) 法定代表人在五年内未受刑事处罚,在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个人和未经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

第九条 申请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资格认定时,申请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 一 ) 申请报告;

( 二 ) 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申请表;

( 三 ) 下列法人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之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 四 )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受刑事、行政处罚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五 ) 资格认定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经过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认定取得《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于每年三月份就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

资格和上一年度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情况接受原资格认定

机关的年度检查。 办理年度检查,须提交以下材料:

( 一 ) 《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

( 二 )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年度检查表;

( 三 ) 检查年度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情况报告。

接受年度检查的涉外社会调查机构,如遇有特殊情况,不 能按期接受年度检查,应向资格认定机关申请延期办理。未通

过年度检查、逾期不办理又未申请延期办理的,视情节轻重,暂扣或吊销《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调查机构,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其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资格认

定和年度检查;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内的调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

责其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资格认定和年度检查。

第十二条 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内的,报

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审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 一 ) 《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

( 二 )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 三 ) 调查方案,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时间、调查对象、调查表式、调查方式等;

( 四 ) 委托调查的书面合同;

( 五 )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尽快作出审批决定,发出《涉外社会调查审批决定书》,审批时间一般不应

超过十四日;如有特殊情况,可将审批时间再延长十日。

经审查认为合格的,予以批准;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经批准同意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不得随意变更;若需变更的,应

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就变更部分报请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涉外社会调查审批决定书》进行伪造。

第十六条 经过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需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下列内容:

( 一 ) 本项调查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 二 ) 本项调查属于自愿性调查。

第十七条 凡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有关机构在将调查资料或相关研究成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和涉外机构之前

,应报原审批机关的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十八条 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以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由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 500 元以上 1OO0 元以下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

经营性的,有违法所得的,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其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 3O0OO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可处以 50OO 元以上 1OOOO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

,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法人资格:

( 一 ) 利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获取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

( 二 ) 利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损害他人的利益,或未经被调查者同意,泄露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中知悉的被调查者的单

项调查资料的;

( 三 ) 伪造《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审批决定书》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 5OO

元以上 1OOO 元以下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的,有违法所得的,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其违法所得一

至三倍但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 5OO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

销《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未经资格认定,或未通过年度检查的,擅自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

( 二 ) 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或者未按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活动的;

( 三 ) 经过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未标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自愿性调查的。

第二十一条 国内调查机构未经审批,擅自将获得的调查资料和研究成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和涉外机构的,依照国家

保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泄露有关调查

机构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暂扣《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后满三个月,方可申请发还。被吊销《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后满二年,方

可重新申请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

第二十四条 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依照本办法所作决定

、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项目中涉及的社会调查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内地进行社会调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1 9 9 9 年 8 月 1 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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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2001年2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吸引职工资金用于住房消费,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推动房改深入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住宅合作社统一组织的,由政府扶持、职工个人出资合作建造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负责。其职责是:
(一)负责集资合作建房方案的审批;
(二)集资款的验资及管理;
(三)集资对象及面积的审核;
(四)集资合作住宅工程成本及集资比例的审定;
(五)集资合作住宅产权人的确定;
(六)对集资合作建房进行备案、监督、检查;
(七)城镇住宅合作社的资质管理;
(八)查处违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有关规定的行为。
计划、规划、建设、土地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助做好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合作自建住宅。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组建住宅合作社。
集资合作建房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面向本单位职工,每户只能参加一次。
集资合作建房实行职工自愿参加,民主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
第六条 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条件是: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中低收入家庭(以每年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无房户、居住条件差或住房未达到面积标准的本单位职工。
第七条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查后,出具相关证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到组织建房单位(合作社)按集资明细审核人事档案,并将集资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输入计算机进行备案管理。职工在合作社参加集资建房的,由合作社统一组织,审批办法同上。
第八条 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合作社,应向市房改办提出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申请,同时申报《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方案》,出具职工个人集资交款收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专用收据;企业使用税务专用票据),职工个人投资部分应存入市房改办指定的职工集资建房专户验资,市房改办根据验资额度确认集资比例,签发《职工集资建房批准书》,建房单位持《批准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建设及减免税费手续。
按规定存入指定帐户的集资款,房改办根据工程形象进度适时予以拔付,待工程决算审定并按规定办理确权事宜后进行结算。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对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给予政策扶持,职工全额(成本)集资住宅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个人办理产权的契税按零税率计征。
超过集资面积增建的住宅、商业网点及商品住宅部分应按开发建设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条 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将政府减免税费作为单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吉林市住房货币分配有关文件执行,并记入职工住房档案。
第十一条 凡未经市房改办批准列为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项目,不享受集资合作建房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用地,实行政府行政划拔方式供应,原则上应以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土地为主,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 集资合作建房须纳入年度住宅建设计划,不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政府对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实行年度计划总量控制,建设规模原则上占年度住宅建设计划总量的10%左右。
第十四条 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户型面积平均标准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严格控制单位集资建房总面积,超过集资建房规定面积部分,不享受集资建房优惠政策,具体由市房产、财政等相关部门按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可按规定面积上浮10平方米,阁楼面积按50%计算)审定。
第十五条 职工集资合作建房,个人出资额度不低于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70%。
第十六条 集资合作建房工程竣工后,由房改办委托专业部门对工程成本进行审定。工程成本构成为:
(一)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1%至3%的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第十七条 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或合作社委托开发(施工)企业建设的职工集资合作住宅,需向房改办提供双方协议、开发(施工)企业资质证明、工程财务报表及支付款收据。
两家以上较小的单位在符合建设条件的地点可以统一组织集资合作建房,但联建单位需依托或自行组建住宅合作社,提供合作协议后。报市房改办审批。
第十八条 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实行提前申报制。每年12月底之前汇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合作社下一年度的集资建房计划。由房改办请示市政府后统一审批。对当年尚未竣工的职工集资合作建房也应于12月底之前上报工程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住宅合作社不得向社会出租或出售集资合作所建住宅。
已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不得改建为商业用房和其他建设项目,如确需改建,须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批准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 职工集资合作住宅建成后,纳入城市建设工程综合验收。所建住宅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合格证》。市房改办核准入住职工名单,对集资合作建房方案的执行情况检查验收后,方可组织进户。
第二十一条 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需持工程计划书、《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土地使作证》、《防火审批意见书》、《房屋测量报告》、综合验收证明、《财政收费通知书》到市房改办办理《职工集资建房确权通知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凭房改办按户核发的《职工集资建房确权通知单》及其他资料为集资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职工集资合作建房要有完整的档案资料,并在产权证书上注明产权来源为集资。
第二十二条 职工集资合作住宅的出资人在取得私有产权证书后,允许进入市场出售。出售时,应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应地价款,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购买公房且已达到住房面积标准又集资超标准住房的,对超出面积标准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退回原产权单位或由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公开拍卖;不能分割退回的,超标准部分不享受单位补贴及政府减免税费。
(二)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取消其集资建房资格。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超过集资建房规定面积部分,责令限期补交税费。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应交税费总额10%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收回房屋用于廉租住房,补缴应交费用,并处以总投资额10%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各项费用,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缴费总额1%至5%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用公款私分的办法或以货币、实物抵帐等形式超标准补贴、套取减免税费待遇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减免税费,同时处以减免税费20%至5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集资单位或合作社应在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资人房屋确权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处以总投资额1%至5%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


2001年4月14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4年7月1日  财会[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铁道部:
  为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铁路运输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铁路运输企业执行。铁路运输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3年颁布的《交通(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

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铁路运输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运输服务的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除外)。
  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特点以及国家对交通运输重要基础设施运营监管的要求,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制度》及本办法的前提下制定铁路运输企业内部核算办法。
  四、由于铁路线路中的部分资产具有通过大修实现局部更新的特点,为避免成本重复列支,对线路中的钢轨(包括道岔)、轨枕和道砟不计提折旧,其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除上述三类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的下列后续支出分别按其性质划分为费用性和资本性支出:为消除病害对桥梁、隧道进行的局部修理支出,路基病害整治支出,机、客、货车和大型养路机械入厂修理、段做厂修、大部件大修支出,灾害复旧支出,以及各项设备的大修支出,予以费用化;各项设备的制式改变或升级支出,根据设备技术标准和行车安全需要必须发生的机车车辆加装改造支出,予以资本化;机车车辆加装改造与入厂修理或段做厂修同时进行的,属于大修性质的支出予以费用化,不属于大修性质的支出予以资本化。
  五、企业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且可反复修理使用的高价互换配件,购入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预计可使用年限内按类别计提折旧。对其他互换配件,购入时作为原材料核算,领用时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六、企业运输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客货运输服务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包括代收的铁路建设基金和其他代收款),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旅客和货物(含行包)运输,无论是否收讫价款,都应当在售出车票或办理承运手续并出具运输票据后确认收入。
  (二)对先运输后办理手续的军事运输和政府指令性运输等特殊运输业务,应当以实际运输后的后付票据确认收入。
  (三)两个及以上企业联合完成的运输业务,以及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相关服务,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的收入清算办法或联合运输合同、协议,根据全国铁路运输收入清算机构出具的收入结算凭证,或者企业间互相认定的结算金额,确认各自的收入。

二、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拨付所属投资”、“特准储备物资”、“应交铁路建设基金”、“运输进款结算”、“内部往来”、“特准储备资金”、“上级拨入投资”和“完成工作清算”科目,并对“其他货币资金”、“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009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增设“在途货币资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运输进款解缴过程中产生的在途货币资金,包括车站未存款、车站银行存款、汇缴途中款等。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内部上级核算单位根据相关运输进款凭证,对尚未收到的款项,借记本科目(在途货币资金),贷记“运输进款结算”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在途货币资金)。

1211原材料

  一、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燃料。核算机车用燃料及生产、生活用燃料(包括各种用途的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以及可以作为燃料使用的废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二)线上料。核算除旧轨料以外的线路上部建筑材料(含备用轨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三)库存其他互换配件。核算库存其他互换配件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四)旧轨料。核算陈旧可用的线路上部建筑材料、旧钢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包括旧钢轨及其连接零件、成组道岔、辙叉尖轨、防爬器、轨距杆、旧钢梁等。
  (五)库存制服及制服料。核算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制服和制服用料。
  (六)一般材料。核算除上述五种材料以外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二、旧轨料的核算方法
  (一)线路维修、大中修等拆下的旧轨料,凡能直接使用或经整修后仍可继续使用的,根据点收记录确认的数量和规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旧轨料),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不能使用的,根据点收记录确认的数量和残料价格,借记本科目(一般材料),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旧轨料整修时所发生的收集、拆卸、整理和运输等整修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领用旧轨料时,按账面价值,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旧轨料)。
  (四)出售旧轨料时,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账面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旧轨料)。
  (五)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旧轨料,按账面价值,划出方借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旧轨料)。划入方借记本科目(旧轨料),贷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划入、划出单位所发生的装卸、运输等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251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应设置“制服加工”明细科目,核算委托外单位加工制服的实际成本。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发给外单位加工制服用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制服加工),贷记“原材料”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当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二)企业支付加工费用、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制服加工),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制服和剩余的制服用料,按加工收回制服和剩余制服用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制服加工)。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当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1453拨付所属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拨付所属单位投资的增加或减少,包括拨付所属单位投资款,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按规定无偿划转资产,基本建设项目移交资产等。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对所属单位拨出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企业所属单位之间无偿划转资产,企业借记本科目(资产划入单位),贷记本科目(资产划出单位)。企业所属的资产划入单位,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企业所属的资产划出单位,借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三)接收基本建设项目移交资产并下转所属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拨付所属单位的投资额。

15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超过1年,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有形资产。
  购入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高价互换配件按类别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新购机车、车辆的随机配件,在发票账单中注明价格或另开发票账单可以单独计价的,且符合高价互换配件条件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其他互换配件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二、企业应制定高价互换配件目录,列明各种高价互换配件的类别、名称、规格、单价和预计使用年限等,作为高价互换配件核算的标准和依据。高价互换配件目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机车车辆;
  (二)集装箱;
  (三)线路;
  (四)信号设备;
  (五)房屋;
  (六)建筑物;
  (七)机械动力设备;
  (八)运输起重设备;
  (九)传导设备;
  (十)电气化供电设备;
  (十一)仪器仪表;
  (十二)工具及器具;
  (十三)信息技术设备;
  (十四)高价互换配件;
  (十五)土地;
  (十六)其他。
  四、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高价互换配件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原则上不计提减值准备。如果确因技术进步等原因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时,应当按照该类高价互换配件的账面价值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由于设备转型等原因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间无偿划转固定资产,划出单位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所发生的拆卸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划入单位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和本单位发生的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划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投资”等科目。
  (三)基本建设项目移交固定资产的核算。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接管企业提供估价资料,企业根据资产分布情况将估价资料转至资产列账单位。列账单位将资产按估价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投资”和“实收资本”等科目。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交接双方应根据项目竣工决算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接管单位按实际价值,调整已估价入账资产的价值、已计提的折旧和上级拨入投资额等。
  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铁路基本建设业务,在形成资产经过正式验收并交付企业时,企业应分别其不同的具体资产项目和对应的权益或负债纳入会计核算。

1901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应设置“待摊制服补贴”明细科目,核算应由企业负担的,需要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制服补贴。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发放职工制服时,按企业应当负担的制服补贴,借记本科目(待摊制服补贴),按职工应当负担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制服价值,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二)按期制服补贴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制服补贴)。

1902特准储备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储备的,用于战备、防汛等特定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特准储备物资增加
  1.调入特准储备物资时,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
  2.购入特准储备物资时,按发票账单支付物资价款、税金和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按照要求将企业原材料等转作特准储备物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二)特准储备物资减少
  1.调出特准储备物资时,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经批准出售特准储备物资时,按照出售物资的账面价值,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
  3.减少特准储备物资储备定量,将其转为生产储备时,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根据上级要求,将特准储备物资用于战备、防汛等特定用途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根据规定调整特准储备物资价格,溢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折价时,作相反的分录。
  (四)企业要加强对特准储备物资的管理,定期对特准储备物资进行清查,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特准储备物资的损失,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借记“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特准储备物资的盘盈,按程序逐级审批后,借记本科目,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特准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

2178应交铁路建设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上交的铁路建设基金及其利息。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铁路建设基金;
  (二)铁路建设基金利息。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企业结算应交铁路建设基金时,借记“运输进款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铁路建设基金)。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铁路建设基金利息)。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铁路建设基金及其利息。

2185运输进款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办理客货运输业务过程中向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等核收的全部款项及其结算。该科目贷方反映应收取的全部款项,借方反映已结算的款项。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根据相关运输进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在途货币资金”、“内部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根据相关运输进款凭证,借记本科目,按应交上级运输进款,贷记“内部往来-----上级单位”科目,按应交铁路建设基金,贷记“应交铁路建设基金”科目,按各项代收款项,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按本企业独立完成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三、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2236内部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内部具有财务隶属关系的单位间相互往来的款项,包括运输进款、运营资金、代垫所属单位资金、收入清算、上交税金、利润分配等款项的往来。
  二、本科目按照往来单位和款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运输进款往来款项
  1.收到所属单位上交的运输进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级单位)或“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2.根据相关运输进款凭证转列运输进款时,借记本科目(下级单位),贷记“运输进款结算”科目。
  3.本企业独立完成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相关运输进款凭证,借记“运输进款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
  4.结算运输进款时,借记本科目(上级单位),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拨付运营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运输进款垫付事故款项等,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级单位)或“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二)运营往来款项
  1.收到拨付的运营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上级单位向所属单位拨付或为所属单位垫付资金时,借记本科目(下级单位),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下级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付资金或垫付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物资采购”、“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级单位)。
  3.企业独立完成运输任务取得的收入,按进款部门的通知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资金清算中心)”科目。
  4.按规定进行收入结算或完成工作清算时,上级单位,借记“完成工作清算”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级单位);下级单位,借记本科目(上级单位),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完成工作清算”等科目。
  5.上交税金及附加、分配利润时,上级单位,借记本科目(下级单位),贷记“应交税金”、“利润分配”等科目;下级单位,借记“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级单位)。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往来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往来款项。

2332特准储备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储备战备、防汛等特定用途物资的资金。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特准储备资金增加
  1.调入特准储备物资,借记“特准储备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2.收到特准储备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特准储备资金减少
  1.上交特准储备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等科目。
  2.经批准减少特准储备物资定量,调整为生产储备,资金不再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向下级单位转拨特准储备资金,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等科目;收回该项资金时,作相反的分录。
  (三)其余主要会计事项比照“特准储备物资”科目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特准储备资金的实际结存金额。

3102上级拨入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上级拨入投资的增加或减少,包括上级拨入投资款,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按规定无偿划转资产,基本建设项目移交资产等。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收到上级拨入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按规定无偿划转资产时,划出单位,借记本科目等,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划入单位,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接收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按批准的投资数额转增实收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增实收资本的投资额或所属非法人单位收到上级累计拨入的投资额。

5101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供旅客、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等日常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旅客运输收入、货物运输收入、行包运输收入、提供运输服务收费收入、其他运输收入等。
  二、本科目按照提供的运输产品和运输服务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独立完成运输任务取得的收入,按进款部门的通知书,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应收账款(资金清算中心)”科目;按资金清算中心下转的资料,借记“应收账款(资金清算中心)”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完成运输任务,按规定清算取得的收入,借记“内部往来----上级单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3完成工作清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内部具有财务隶属关系的单位对完成运输工作进行的内部清算。
  二、办理清算时,上级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内部往来--下级单位”科目;下级单位,借记“内部往来--上级单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供旅客、货物运输以及相关服务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旅客运输成本。核算为旅客运输直接发生的各种支出,包括旅客列车服务人员工资、客车运用和维护费用、相关服务付费及其他支出。
  (二)货物运输成本。核算为货物运输直接发生的各种支出,包括货物发送、运行、中转、到达作业费用,货车、集装箱运用和维护费用,货车使用费,相关服务付费及其他支出。
  (三)行包运输成本。核算为行李、包裹运输发生的各种直接支出,包括行包发送、运行、中转、到达作业费用,专用行包车辆运用和维护费用,相关服务付费及其他支出。
  (四)基础设施成本。核算铁路路网、行车指挥等基础设施运用和维护所发生的各种直接支出,包括铁路线路设备等行车设施运用、养护费,行车指挥调度费及其他支出。
  (五)其他成本。核算企业生产中发生的除旅客、货物、行包运输成本和路网成本以外的各种支出。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运输生产领用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支付生产人员工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支付生产用水、用电等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其他业务应分摊的间接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相关服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2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住房公积金、防疫经费、制服补贴、客货营销费用、上交上级管理费、上交营业外单位支出附加费等。
  二、本科目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等科目。
  (二)企业上交上级管理费、营业外单位支出附加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3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汇兑损益、铁路内部单位之间资金占用费、铁道资金结算机构内部调剂资金占用费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用等。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利息收入。核算企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收入。
  (二)利息支出。核算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借款利息(含交付使用资产的借款利息)、应收票据贴现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等。
  (三)汇兑损益。核算企业外币折算产生的汇兑损益。
  (四)资金占用费收入。核算铁路内部单位之间的资金占用费收入以及铁道资金结算机构向内部单位发放调剂资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资金占用费支出。核算铁路内部单位之间的资金占用费支出以及铁道资金结算机构吸收内部单位的存款而支付的资金占用费。
  (六)其他财务费用。核算企业支付给金融机构、铁道资金结算机构的手续费以及铁道资金结算机构收取的手续费。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支付借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利息支出),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收取金融机构存款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收入)。未到期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支出或利息收入)。
  (二)发生的汇兑损失,借记本科目(汇兑损益),贷记相关科目。企业发生的汇兑收益,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汇兑损益)。
  (三)铁道资金结算机构吸收内部单位存款而支付资金占用费,借记本科目(资金占用费支出),贷记相关科目。铁道资金结算机构向内部单位发放调剂资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占用费收入)。
  (四)支付资金占用费,借记本科目(资金占用费支出),贷记相关科目。收取资金占用费,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占用费收入)。
  (五)支付金融机构、铁道资金结算机构手续费,借记本科目(其他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铁道资金结算机构收取手续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财务费用)。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601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特准储备物资养护费,中小学、技工学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疗养院等单位的直接支出以及与有关部门协议规定的补贴支出等。
  二、本科目按照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的中小学、技工学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疗养院等单位发生直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企业按照与有关部门签订的协议,对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技工学校、医院等单位支付补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发生特准储备物资养护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补充会计科目表及报表披露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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