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19:49   浏览:8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

卫生部


卫监督发[2007]36号


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请示》(浙卫[2006]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二、职业病诊断是技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级别区分,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选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以下简称本地)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县(区)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此复。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评“话语权”的垄断

王群仿,武汉科技大学法律系讲师

前天,我的一位在浙江读博士的朋友回到武汉,在闲谈中说起在北京某大报上总见到他的师长师兄师弟的文章而自己却屡投之而不中的问题,他不无感慨地劝我说:别投了,没用的,人家都是特别约稿的,编辑今天给你打个电话说好,你当天晚上写好发过去,文章第二天早上就能见报的。听了这一说,我的心凉了,我明白是自己的“错”了。又一个“话语权”的阵地被人垄断了。以前只是知道学术期刊被垄断,没想到连全国人民的喉舌阵地也会被株连而不能幸免喽。这垄断的瘟疫怎么能如此具有感染力杀伤力?
我不由得为我的“基本人权”担忧?
有人说,你何必如此耸人听闻,不至于此吧?说实话,我没给他开国际玩笑的。“话语权”不就是言论自由权吗?往大的方面讲,这可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呀!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不就是说作为公民的我有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合法方式来对一定的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的权利吗。作为人民主权的现代法治国的中国,这一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可不是玩的,它可是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基本权利,包括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及大小国家事务的批评和建议权。对此,《宪法》第41条有明文规定的,就是“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可是现在,作为“话语权” 阵地的该大报居然也被人开起“垄断专卖店” ,变成了少部分人的“根据地”、“责任田”。这垄断何以有如此的诱惑力,能够让编辑们不能自已?在此,有必要用经济学的理论来剖析一下其真面目。
所谓垄断,就是指一个或几个主体(即当事人)完全或相当程度地控制某一利益领域,握有主导该领域交易中的买或卖的权利的事实状况。在就该领域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利益交往时,由于交易能力的不平等,导致交易双方在自由地、真实的、完整的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上出现差异;当其中处于弱势的一方急于获取另一方的交易标的时,如果缺乏外力的适度干预或者规制,那么他对不合理的利益配置结果就只有无奈地表示接受或拒绝哪。实际上,垄断的危害结果还不只是双方利益分配上的不公平,还包括被垄断的稀缺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和浪费、资源垄断方的缺乏进取动力和对垄断权的出租、以及可能由此导致的腐败等。“话语权”的垄断化,显然是经济领域的垄断现象在学术领域的变种而已。
对于学术领域出现的文化阵地“垄断化”的这一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的“怪” 现象,这幅对联可以说是一幅白描图:
上联是:师长师兄师弟,嬉笑怒骂,皆成文章
下联是:旁门别道小辈,殚精竭虑,难入法眼
横批是:近亲繁殖   或者   ××日报
这一对联既体现了学人对舆论阵地被经济化的无奈,也揭示了对“话语权”被不合理垄断的责难。那么,“话语权”的垄断者们该不该受到批判呢,尤其是对大众性的非纯学术性的新闻媒介而言时?
大众媒介不是一己“私器”,而是“公器”,岂可随意地“化公为私”。
作为国家投资主办的传播媒介,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传播媒介,其办报的出发点应该是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是少数几个或者一些人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它既不应该成为某一部分人的“责任田”,也不应该成为一部分人手中的“法器”。如果无视这一人民“公器”的“私利化”、“垄断化”,那么,谁来为民生疾苦张目,谁来为公平正义给说法,谁来为公众激浊扬清引导视听?当然,如果编辑先生的“师长师兄师弟” 具有普遍的代表性,那么他所发出的“嬉笑怒骂”,皆成锦绣文章无尝不可。但是,中国是一个无论是从人口还是地域方面而言都无与伦比的大国,不可以也不可能设想几个或者几十个、上百个的学术精英可以“法眼”无边,代表或者顾及到广大的黎民众生的喜怒哀乐;更何况他们也是普通的凡夫俗子,有着自己的私欲、偏执和嗜好。
“旁门别道小辈”,或许是寻常百姓,或许是无名小卒,但他们有着自己关心的切身利益和问题,有着不为学术精英们熟知或者已经忘记的苦与乐,他们为了把自己的一点想法、一点诉求见诸报端,往往辗转难眠殚精竭虑,希望编辑先生们能够为之注目。可是,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关注已然难入编辑的“法眼”。编辑们要的或者是轰动效应,或者是炒作主题,或者是师长师兄师弟之间的“共鸣”,因为这是他的利益所在,这些利益对他们个人而言更为实际和可靠。
可是,“公器” “化公为私”之后,损害的是人们对“公器”所应具备“公信力”的信赖与支持,最终将导致媒介生命力的逐渐丧失。
当然,随着信息传播的网络化,新的传播形式和组织的涌现,大众媒介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国家举办的媒介虽然有财政的支持,也的确需要适应竞争环境的要求。但是,媒介机构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考虑国家之所以用财政对其加以扶持的目的还在于要求其兼顾到或者主要应立足于社会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要多考虑社会的利益需要。这就要求编辑们把视野放宽些,从稿源的组织来讲,就是要更多地把作者群放在“师长师兄师弟”之外一些,使其文章所彰显的内容能够代表更多的声音。当然,我们并不是说要片面地扩大内容面作者群就必须牺牲文章的质量。其实,“师长师兄师弟”的文章质量有多高也是值得怀疑的。今儿给“师长师兄师弟”打个电话约稿,“师长师兄师弟”当天晚上写好发过去,文章第二天早上就能见报,这样的“快刀手”的文章是否能够有其十足的底蕴,难道不值得质疑么?更何况只是“嬉笑怒骂”的意气制作呢?!
从保护言论自由权的角度而言,大众媒介的承办机构在组稿时的自由缔约权要兼顾到“话语权”。
由于大众媒介自身的运作规律的天然约束,编辑的行为与公众往往处于相互隔离的状态。这一特征体现了经济学上的自然垄断性,即由于行业自身的属性导致的一方处于绝对的垄断状况,另一方处于无法有效自由表达意志的无助地位。
作者的文章能否入得了编辑的法眼,只有天知道、编辑自己知道。编辑完全操控了对稿件生杀予夺的天然的垄断大权,作者只能够为“鱼肉” ,而且是“蒙在鼓里的”瞎子聋子“鱼肉”。双方的利益完全处于不对称的状况,一方处于超强的交易地位,另一方处于超弱的交易地位;对于那些很有自信心的作者而言,如果无缘得知编辑的真心话,恐怕他也将永远无法知道文章何以被 “枪毙” 。而对这一情况,我们还无法求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因此,顶多你只可以置信用或者编辑部说的“三个月内勿一稿多投” 的格式条款于不顾来个一稿多投,以此来消极地寻求自我安慰。
由此看来,在《新闻法》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我们的“话语权”只能寄希望于编辑们已经深受铜臭侵蚀威胁的良知和职业道德的保护了。政府的规制和劝导不会是灵药。从根本来讲,职业良知的升华以及媒介的良性竞争才是最终出路。在此之前,我们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对编辑部发出的“三个月内勿一稿多投”等类似的格式条款作无效解释或者作有利于作者的解释,以维护作为弱势的作者的合理利益诉求,帮助其在“话语权”实践中争取一些必要地位,以反击对“话语权”的歧视行径。
对民主的法治国家而言,加强对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是一个不可或缺的任务。
古人尚且知道要广开言路,不能闭言塞听,更何况今日呢?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的一方面就是通过媒介来帮助政府、个人实现多维互动,相互了解各自的诉求和声音,最终实现各方意志的良性互动和利益的共赢。
“话语权”的非歧视待遇的维护和实现,显然应该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如果放任媒介的“近亲繁殖”于不顾,任由“话语权”的阵地变成一个封闭的利益团体实现其私利的工具,变成少部分人搞利益交换的权利场的话,那么,不仅舆论工具在法治国家中的应有作用将成为一句空话,甚至于还可能成为误导视听的祸水。前段时间,引发有良知的学人思考的沈阳某案及浙江的某遗产纠纷案中南北学术界的少部分人的炒作表演,就是他们利用其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着的“话语权”阵地为自己张目和制造所谓“舆论”的典型范例。这是一个不好的信号。
莫要让他们再亵渎舆论阵地了!
我要在此呼吁:还我一片良性运作的“话语权”阵地!


作者:王群仿,武汉科技大学法律系讲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2〕23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公布,以下简称2号令),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依法从事预付卡业务

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业务管理,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地域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

各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 25号文要求,全面落实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和限额发行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公布)的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利用节假日,放松审查、违规突击发卡;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付卡发行、受理、使用、充值、挂失和赎回各业务环节的合规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对不符合25号文和2号令规定的内部业务制度、系统设置及操作流程等,应立即全面整改。

二、加强客户备付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各支付机构应切实加强客户备付金管理,严格区分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按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客户备付金,并自觉接受商业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客户备付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不得将客户备付金用于缴存商户结算保证金,确保资金安全。

三、切实履行支付机构义务,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各支付机构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对持卡人身份信息、购卡信息和交易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采取强化系统安全保障、加强商户管理及信息安全教育等措施,防止持卡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各支付机构应当向持卡人公示或提供预付卡章程、协议,公开披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变更章程、协议内容或收费项目、标准的,应提前在网点、网站进行公告,不得损害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健全延期、激活、赎回、换卡等配套服务措施,提供安全便利的查询、赎回渠道,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规范预付卡业务发展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各支付机构认真落实25号文、2号令和本通知要求;加强辖区内预付卡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严厉查处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发行预付卡、支付机构违规开展预付卡业务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总行报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切实加强预付卡行业自律管理,维护预付卡市场秩序,引导支付机构充分发挥预付卡作为小额便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减少现金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适时对支付机构执行自律规范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防范预付卡业务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支付机构,并提出相关监管要求。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