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9:29:59   浏览:9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3] 52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铁岭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切实保障失业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是:市级统筹管理,分级承担责任。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监督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的参保扩面、参保职工登记、失业人员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审核、待遇标准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以及失业职工向社区移交和再就业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由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落实。
第六条 失业保险费由各地方税务机关组织征收,并直接缴入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第七条 各县(市)区上报每月失业保险金有关待遇的支付额度时,须报送市劳动就业局审核,市劳动就业局报市财政局核准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入各县(市)区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第八条 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由市财政局统一提取,按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进度,直接拨入各县(市)区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第九条 失业保险的上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统筹分配使用。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各级财政要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扩面增一块,加强管理减一块,促进就业出一块,财政调剂补一块,举债借一块”的要求,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街道、社区要配备专职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失业保险的申领条件,加强对失业人员转就业的清理认定工作。要保证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要防止已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在2003年9月30日全部冻结,并于2003年10月10日前直接缴入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从2003年10月1日起,各县(市)区失业人员的接收、审理、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期限和标准经当地劳动就业局初审核定后,报市劳动就业局复审批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的失业人员档案及日常管理,仍由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4月2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镇江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章、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政府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等方式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措施。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孤、老、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内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持有市民政部门签发的《镇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签发的《镇江市特困职工证》,且有效签发日期连续6个月以上;

  2.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3.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13平方米。

  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已入住社会福利院的,不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本办法所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由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管部门是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规章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四)负责审查和批准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方案。

  各辖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具体工作。

  市房管、民政、总工会、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审计、地税、物价、监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辖区人民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下同)等组成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廉租住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有关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房管部门负责牵头召集。

  第七条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市人民政府核拨的占土地出让净收益5%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发放租金补贴、租金核减和购建廉租住房及其相关工作。

  市财政、审计部门对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购置的廉租住房;

  (二)房管部门清理长期空关、违规转让和按房改政策规定清退的住房;

  (三)各单位建设、购置或腾退的可用于本单位、本系统住房保障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实物配租住房。

  第九条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政策优惠;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和实行租金核减后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及其复印件:

  (一)《镇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镇江市特困职工证》;

  (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住房证明材料(含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或者无房证明等);

  (五)孤老、残疾的,还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在5日内签署意见并移交区房改办。

  第十二条区房改办接到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区民政、总工会等部门和受理机关,在10日内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等方式负责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市房管部门接到区转报的申请材料和调查核实意见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在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管部门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实工作。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已登记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轮候期间,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房管部门报告,由市房管部门确认是否符合廉租住房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分别办理下列手续:

  (一)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与市房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二)准予实物配租的,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

  确定实物配租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市房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三)准予租金核减的,应当与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市房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市民政、总工会和区房改办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由区房改办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申请家庭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房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从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市房管部门可以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各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房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镇江市市区居民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镇政发〔2003〕45号)同时废止。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05〕3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龙岩市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龙岩市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5]131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龙政综[2005]152号),市政府决定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规范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代收部门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代收,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1、市属煤矿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代收;
  2、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代收。
  二、代收标准
  1、6万吨以下(含6万吨)井型的一次性缴纳100万元;
  2、6万吨以上井型的一次性缴纳150万元。
  三、缴交时限
  1、现有证照齐全的煤矿于2005年10月30日前缴交;
  2、新开的证照齐全煤矿于办妥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缴交。
  未按时足额缴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煤矿,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使用范围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
  1、煤矿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
  2、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煤矿安全事故的医疗救助;
  4、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职工的理赔;
  5、煤矿安全事故抢险不可预见费用等。
  五、资金管理
  1、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所有权属于上缴的煤矿,谁缴谁用。
  2、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代收代管、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或挪用,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缴、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使用审批
  1、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系应急保证资金,非发生煤矿安全事故不得动用。
  2、若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由该煤矿根据应急需要,申报需用金额(可分次申报),市属煤矿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县(市、区)属煤矿和乡镇煤矿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3、若实际使用金额超过上缴金额,超额部分由煤矿自行解决,并应于事故处理结束后二个月内按标准重新缴交风险抵押金;若实际使用未达上缴的数额,已使用部分应于事故处理后二个月内补缴。
  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利息收入原则上用于煤矿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另行制定。
  八、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至该矿闭坑之日止,闭坑后30日内由原代收部门如数全额退回。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今后国家、省有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