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质押效力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建议/黄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20:10:45   浏览:9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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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广大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人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重要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配置。与此同时,投资者难免遇到资金流动性问题,从而产生以理财产品质押申请融资的需求,为此,不少商业银行陆续开办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但由于理财产品质押法律依据不足,发生讼争后各级法院如何裁判认定其效力,存在困惑和难点。鉴于理财产品质押这一担保物权形态在现实上的广泛运用,应尽快明确该种新型质押担保方式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标准,从长远看,还应完善相关法律规范,适当柔化物权法定原则,拓宽其中“法”的范围。

一、理财产品质押效力司法认定的难点

从当前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质押的情况以及所涉及诉讼纠纷的情况看,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效力进行司法认定存在以下难点问题:

1.如何把握物权法定原则。银行理财产品既不属于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明示列出的可出质权利范围,也不属于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如果从严掌握物权法定原则,即严格从法律和行政法规层级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中寻找直接依据的话,则理财产品质押难免沦于被认定无效的困境。

2.如何认定理财产品法律性质。当前,将理财产品质押认定为一种权利质押是一种共识。但理财产品属于何种权利,则在实务和学术界存在有不同的看法,有应收账款说、类存单说、信托说、类基金份额说等。不同的权利属性,对其质押生效要件有不同要求,也导致不同的法律效力认定结果。

3.如何认定是否满足物权公示要求。该问题与上述第二点问题紧密相关,在对理财产品进行定性的基础上,如何进行质押公示,是涉及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若未进行有效的公示,则难以达到质押的法律效果。如将理财产品认定为应收账款和类基金份额,就要进行质押登记;如认定为类存单,则要交付权利凭证。当前有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既未在任何第三方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也未移交相关权利凭证,只是与客户签署了一份留置协议书,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办理公示手续,也难以构成有效质押。

二、理财产品质押效力司法认定的建议

前述第一部分所述难点问题中,最关键的问题是物权法定原则的把握和适用。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为确保物权法律秩序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应予坚持。但近年来许多国家的物权法发展也出现了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发展动态,如承认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包括习惯法,并且从习惯法和判例法中寻求转让型担保权或期待权的根据。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不断涌现新的物权形态,如果采取过严的物权“法定”标准,不利于保障新经济形态的秩序稳定和金融债权安全。因此,对于一些新物权类型,尤其是目的在于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物权,整体上应采取更为灵活和开放的认定标准。如当前市场中较广泛开展的出租车经营权质押仅有地方性政府规章为依据,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仅有相关部门规章为依据,严格来说均不符合物权法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要求,但司法实践中也尚未见判决认定其无效的案例。不仅于此,即便对于没有任何直接依据的商铺经营权质押,如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也开放性地适用物权法定原则,认为这种质押方式符合物权法的精神,是合法的,并在实际案件中判决确认其质押担保效力。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担保物权也呈现了一种柔性适用物权法定原则的趋势。

在妥善把握物权法定原则的情况下,可采取类推适用的方式认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并相应确定理财质押所需的公示要求。具体而言,笔者建议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法律效力作出认定:

(一)将理财产品质押类推为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认定

1.理财质押合同约定为应收账款质押并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的,应认定为有效。200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所作《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847号(财贸金融类288号)提案的答复》(法办[2008]247号),倾向于在当前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类推适用于应收账款质押。在此情况下,如果当事方所签订的理财产品质押合同将质物描述为投资者对银行在理财合同项下未来应支付的理财本金及收益的应收账款,并且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妥质押登记的,应认可理财产品质押的效力。

2.如果商业银行与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将理财质押约定为应收账款质押却未按法律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由于缺乏质押登记公示程序,应认定为质押未设立,质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将理财产品质押类推为存单质押的效力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部分法院将理财产品质押类推为存单质押并确认其有效的案例,笔者认为这也是一种合理的类推适用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建议,应区分不同的银行理财产品种类,根据其不同性质判断可否类推为存单质押。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前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保证收益型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其中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1.对于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前者商业银行承诺确保本金收益的兑付,后者银行对本金承诺兑付,在商业银行与客户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类似于存款的法律关系,因此可类推适用存单质押。如果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理财产品质押合同,并且将移交交易委托书或交易确认书作为权利凭证移交商业银行占有的,可类推适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可认可其效力。

2.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并不承诺本金和收益的兑付,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实质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而非债权债务关系,在此情况下不能类推适用存单质押,商业银行以上述手续(签署合同+交付权利凭证)办理的质押不宜认可其效力。

(三)对于以保证金形式设立理财产品质押的效力认定

有些商业银行与客户约定理财收益分配账户为保证金账户,并将该账户予以冻结控制,以此方式实现质押。笔者认为,如在应收账款质押+质押登记的情况下,辅之理财收益分配的保证金质押,应可理解为理财存续期间的质押担保为应收账款质押,而当理财本金收益资金兑付至理财收益分配账户后,应收账款质押形式转化为保证金质押形式,应可确认其效力;如无应收账款质押等其他质押手续配合而仅作保证金约定,则因在理财收益兑付前,理财产品尚未转化为保证金,从而并未满足保证金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因此在理财产品到期前并不构成保证金质押,不应认可其质押效力。

三、完善理财产品质押法律规范的意见

要根本上消除审判实践中对理财产品质押效力认定的困惑,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结束理财产品质押无法可依的状态。笔者建议如下:

1.由全国人大修改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增加一项,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份额”作为可出质权利;或者修订该条第(七)项,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扩展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以扩大物权法定原则中“法”的范围。

2.与前述第一点建议相配套,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份额可用于质押融资;或制订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的专项部门规章,在相关部门规章中同时还应明确规定理财产品质押公示的方式。鉴于严格来看,理财产品与传统意义上的应收账款存在一定差异,建议与应收账款作出适当区分,在质押登记方面也不适用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要求。为既达到公示效果又降低交易成本,可明确在各商业银行网站建立的理财产品质押公示系统进行质押登记和公示。若为提升公示方式的中立性和权威性,也可由银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如中国银行业协会)建立全国统一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公示系统来开办登记及公示手续。

3.在相关法律及规章修订完善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可在将出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或其他司法解释中,针对理财产品质押中的不同形态,区分性地作出相应效力认定的指导性规定,也可适时公布指导性案例,使各级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具有较为统一的标准。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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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1999年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应减少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1999年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应减少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根据1998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结果和普通高等学校“红”、“黄”牌核定标准,1999年有33所普通高等学校被确定为“黄”牌学校,其中本科6所,专科27所。按照有关规定,被确定为“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减少招生,请有关单位在1999年招生计划安排、执行过程中予以落实。
为确保高等学校基本的办学条件,保证高等教育必要的规格和质量,学校主管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对布局合理的学校,尽快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标准。对布局不合理的学校,通过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工作进行撤并。
减少招生(“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将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附件:1999年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应减少招生(“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一、本科院校(6所)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新疆石油学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首钢工学院 北京市
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江西省
广西工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汉中师范学院 陕西省
西安美术学院 陕西省
二、高等专科学校(27所)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承德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忻州高等师范专科学校 山西省
河套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省
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 吉林省
鸡西大学 黑龙江省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省
上海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市
苏州职业大学 江苏省
淮南联合大学 安徽省
漳州职业大学 福建省
黎明职业大学 福建省
福建中华职业大学 福建省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省
泰安师范专科学校 山东省
济南联合大学 山东省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省
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省
大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保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商洛师范专科学校 陕西省
天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甘肃省
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甘肃省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备注:“黄”牌学校的确定依据以各校1998年9月上报的统计数字为准。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卫生部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卫生部


(1994年10月12日卫生部发布)


医院感染管理是当前医院管理的一项重大课题,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必须从组织落实、开展必要的监测、严格管理措施三个关键环节入手。健全的管理组织是开展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医院感染监测为采取适宜的管理措施提供依据,管理措施
的认真贯彻、实施,才能达到有效控制医院感染的目的。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现就三个环节要求如下:

医院感染管理组织
一、卫生部医政司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在卫生部医政司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政策。
2.建立健全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管理网络。
3.拟定有关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4.对全国重大的医院感染事件,组织专家调查、评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5.组织医院感染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6.组织有关医院感染管理重大课题的调查和研究。
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组织
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并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2.制定本地区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政策。
3.建立本地区医院感染监控管理网络。
4.对本地区发生重大的感染事件,应即时上报,并组织有关专家调查、评定,提出处理意见。
5.组织本地区医院感染管理的培训工作。
6.根据本地区存在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三、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组)
各级医院应根据卫生部(88)卫医字第39号文件(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并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全院医院感染控制规划及管理制度。
2.医院感染监测;管理监督;评价效果;发现问题,提出对策。
3.对新建设施提出卫生学标准的审定意见。
4.医院感染管理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供技术咨询。
5.定期召开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议,对有关医院感染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对策。
6.发生医院感染重大事件时,应立即逐级上报,并采取果断措施。
7.组织落实和评价全院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和技术的普及教育。
四、医院感染管理科(专职人员)
在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医院感染管理的日常工作:
1.制定医院感染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全院有关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定期对医院环境污染情况、消毒药械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并提出考评意见。
4.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有关医院感染的各种监测资料,并按要求上报。
5.协调各科室间医院感染各项工作。
6.对发生医院感染爆发流行或重大事件,应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即时上报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7.定期汇总医院各种临床标本的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并向临床科室反馈,供临床选用抗生素参考。
8.医院感染的在职教育。
9.开展医院感染专题研究。
10.监督进入医院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药械的购置、查验卫生许可证,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和用后的处理。
五、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
由科室主任、监控医师、监控护士或护士长(兼职)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本科室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本科室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医院感染可疑病例,可能存在感染的环节进行监测,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3.对医院感染散发病例按要求登记报告;对爆发、流行病例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对法定传染病要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报告。
4.按要求对疑似人或确诊医院感染病例留取临床标本,进行细菌学检查和药敏试验。
5.监督检查本科室抗生素使用情况。
6.组织和参加有关医院感染的培训学习。
7.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严格监督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切实做好对卫生员、配膳员、陪住、探视者卫生学管理。
8.有针对性进行目标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本科医院感染发病率。

医院感染的监测
一、医院感染发病率的监测
一、二、三级医院医院感染发病率应分别低于7%、8%、10%,漏报率不超过20%,各医院可开展下列监测:
1.全院医院感染发病率的监测。
2.医院感染各科室发病率的监测。
3.医院感染部位发病率的监测。
4.医院感染高危科室、高危人群的监测。
5.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监测。
6.漏报率的监测。
7.医院感染爆发流行的监测。
8.其它监测。
二、医院感染卫生学的监测
严格区分清洁区、半清洁区、污染区。医院建筑布局要合理,应符合卫生学标准,设施要有利于隔离消毒,医疗与生活区严格分开;门诊与病区相对隔离;传染病区与一般病区应有一定距离的绿化带,并应有单独出入路线。
住院病人应着住院服装,在指定范围内活动,禁止外出。
工作人员工作时应按卫生部职业服装要求着装,定期更换。
医院重点部门的空气、物表、医护人员手的卫生学监测应在清洁后或消毒后、操作前进行,如遇有医院感染流行或疑似环境污染时,则需要立即进行监测。
医院的卫生学监测项目如下:
1.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1)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的监测
工艺监测:应每锅监测,并详细记录(锅号、压力、温度、时间、灭菌物品、灭菌操作者签名等项)。
化学监测:应每包监测,大手术包除包表面监测外,尚需进行中心部位的化学监测,每晨灭菌前进行一次B-D试验。
生物监测:对新的包装容器、摆放方式、排气方式、特殊灭菌工艺的确定;新灭菌器效果测定;对日常使用的灭菌器应定期监测,3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应每季度监测一次。
(2)予真空压力灭菌的监测
工艺监测:同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的工艺监测。
化学监测:同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的化学监测。
生物监测:同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的生物监测。
监测方法:参照《消毒技术规范》。
(3)环氧乙烷气体灭菌的效果监测
化学监测:每件物品均应监测。
生物监测:应每月定期进行监测。
监测方法:参照《消毒技术规范》。
(4)紫外线消毒效果监测
日常监测:对灯管应用时间、照射累计时间及物理化学监测结果记录并签名。
物理监测:用于紫外线灯管安置后及使用前、使用中的灯管照射强度监测,应每3-6个月监测一次。
参考值:照射强度不低于70μW/平方厘米,新购进的灯管不低于100μW/平方厘米。
生物监测:消毒后,照射的物品或空气中的自然菌减少90%以上;人工染菌杀灭率应达到99.9%以上。
监测方法:参照《消毒技术规范》
(5)使用中的消毒监测
消毒液采集:参照《消毒技术规范》
测定时间:每月抽查或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参考值:参照《消毒技术规范》
2.空气、物体表面及医务人员手的细菌学监测
(1)采样方法:参照《消毒技术规范》及《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2)监测时间:根据不同的特殊重点部门,每1-3个月监测一次。当发生医院感染流行,高度怀疑或确定与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的污染有关时,可随时进行监测。
(3)参考值: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学标准:
---------------------------------------------------
标 准
环境 范 围 -------------------------------
│] 空 气 物体表面 医护人员手
类别 (cfu/立方米) (cfu/平方厘米) (cfu/平方厘米)
---------------------------------------------------
Ⅰ类 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 ≤10 ≤5 ≤5
洁净病房
Ⅱ类 普通手术室、产房、婴 ≤200 ≤5 ≤5
儿室、早产儿室、普通
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
无菌区、烧伤病房,重
症监护病房
Ⅲ类 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 ≤500 ≤10 ≤10
室、注射室、换药室、
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
急诊抢救室、化验室、
各类普通病房
Ⅳ类 传染科及病房 -- ≤15 ≤15
---------------------------------------------------
以上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如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3.血液透析系统监测
(1)标本采集
单一透析系统:采样点为透析液进口及出口。疑有透析液污染或严重感染病例时,应增加采样点,如:原水口、软化水出口、反渗水出口、透析液配液口。
(2)测定时间:每月一次。
检查结果超过参考标准时,须再复查。怀疑或确定病人在治疗中有热原反应或菌血症时,应随时检测。
(3)参考值:
透析液进水口,细菌总数<200cfu/ml。
离开透析器的透析液,细菌总数<2000cfu/ml。

医院感染管理措施
一、消毒、灭菌原则
1.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消毒。
2.根据物品性能可使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消毒灭菌。灭菌首选压力蒸汽、干热、环氧乙烷气体;消毒首选煮沸、流通蒸气;化学消毒根据不同情况可选高效、中效、低效消毒剂。
3.污染医疗器材和物品,均应先消毒后清洗,再消毒或灭菌。
4.使用中的消毒剂必须保持其有效浓度,并定期检测。
5.医务人员要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以及使用方法。配制时,应注意有效浓度、作用时间及影响因素。
6.连续使用中的氧气湿化瓶、雾化器、呼吸机及其管道等,应定期消毒;湿化液应每日更换灭菌水;用毕需终末消毒,干燥保存。
7.消毒灭菌后,应进行效果监测。
8.手部皮肤清洁和消毒:
医务人员上班时,严禁留长指甲、戴戒指。
(1)下列情况应进行手的清洁或消毒:
①接触病人前后。
②进行无菌操作前。
③进入和离开隔离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母婴同室、新生儿病房、烧伤病房、传染病房等重点部门时。
④带口罩和穿隔离衣前后。
⑤接触可能污染的物品之后。
⑥处理污物之后。
(2)洗手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①一般性洗手:用肥皂认真揉搓双手及腕部,特别注意指尖、指缝、指关节等部位,整个揉搓时间不应少于15秒钟,然后用流动水冲净。
②刷手:按外科手术要求进行。
③手的皮肤消毒:在进行介入性操作前,或接触传染性的病人,或其物品后,应注意手的清洗和消毒(常用的消毒剂有洗必泰酒精、碘伏或含氯消毒剂等)。
洗手设备应齐全:
①流动水:最好装置肘部开关、脚踏式开关或其它自动开关。
②清洁剂:肥皂应保持干燥,盛有消毒剂的容器应保持密闭。
③毛巾:应保持清洁、干燥,每日消毒,最好用一次性纸巾。
④洗手刷:应一用一灭菌。
二、合理使用抗生素
1.使用原则
(1)有效控制感染,争取最佳疗效。
(2)预防和减少抗生素的毒副作用。
(3)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避免产生耐药菌株。
(4)密切注意病人体内正常菌群失调。
(5)根据药敏试验结果及药代动力学特性,严格选药和给药途径,防止浪费。
2.抗生素的管理
(1)各医院应结合本院情况,制定抗生素使用规则。
(2)医生应掌握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各种知识,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代动力学、药敏试验,合理选用。
(3)护士应了解各种抗生素的药理作用和配制要求,准确执行医嘱,并观察病人用药后的反应。
(4)药房应建立抗生素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具体落实;定期为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有关抗生素的信息。
(5)定期公布临床标本分离的主要病原菌及其药敏试验,以供临床选药参考。
3.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几点建议
(1)病毒性感染一般不使用抗生素。
(2)对发热原因不明,且无可疑细菌感染征象者,不宜使用抗生素。对病情严重或细菌性感染不能排除者,可针对性地选用抗生素。
(3)力争在使用抗生素前留取临床标本。
(4)联合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临床指征。
(5)严格掌握抗生素的局部用药。
(6)严格掌握抗生素的预防用药。
(7)强调综合治疗,提高机体免疫能力,不要过分依赖抗菌药物。
三、重点部门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1.门急诊
(1)急诊科(室)、儿科门诊应与普通门诊分开,自成体系,相对独立,设单独出入口和隔离诊室,并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者,应到所指定的隔离诊室诊治。
(2)肝炎、肠道门诊应做到诊室、人员、时间、器械固定;挂号、候诊、取药、病历、采血及化验、注射与普通门诊分开。
(3)候诊室、诊室坚持湿式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并建立每日每周清洁消毒制度。
(4)各科诊室要有专用洗手设备。
2.病房
(1)医护人员接触病人前后要洗手。
(2)病床应湿式清扫,并坚持一床一套,用后消毒。
(3)病人小桌要求一桌一抹布,用后消毒。
(4)病房地面应湿式清扫,垃圾置塑料袋内,封闭运送;感染性垃圾必须焚烧。
(5)餐具、便器应固定使用,定期消毒。
(6)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病床单元必须进行终末消毒处理。床垫、枕芯、棉絮曝晒或紫外线消毒;床单元用消毒液擦洗;餐具、脸盆等用物可用蒸汽或煮沸消毒,也可用消毒液浸泡。传染病人床单元按相应的终末消毒原则处理。
(7)病人服、床单、被套、枕套每周至少更换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即时更换。
(8)发现传染病人,按相应的消毒隔离原则处理。
(9)治疗室、配餐室、病室、厕所应有专用拖布,应标记明确;分开清洗,悬挂晾干,并定期消毒。
(10)病室应定时通风换气,必要时进行紫外线消毒。
3.治疗室 处置室 换药室 注射室
(1)医护人员进入室内,应衣帽整洁,严格无菌操作。
(2)无菌物品放置专柜。
(3)注射、针灸应采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灭菌。
(4)注射、治疗时,应铺无菌盘,抽出的药液不得超过两小时。
(5)开启的无菌溶液须在四小时内使用,各种溶酶不得超过24小时,并注明启用时间。最好采用小包装一次性使用溶酶。
(6)碘酒、酒精瓶应保持密闭,每周更换及灭菌1-2次。
(7)置于容器中的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保存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8)治疗车物品摆放:上层为清洁区,下层为污染区。
(9)换药操作应按无菌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进行。感染性敷料应放在指定容器内,并焚烧处理。
(10)坚持定期清洁、消毒制度,地面进行湿式清扫。
4.产房 母婴同室 婴儿室
严格执行无菌技术及有关操作规程,特别要注意每操作前后医务人员手的清洗;护理婴儿有关用品,要专婴专用,并且一用一消毒。
产房:
(1)布局合理,严格划分非限制区、半限制区、限制区。非限制区设于产房最外侧,包括换鞋及平车入室区、更衣洗澡区、厕所、值班室、休息室等;半限制区包括办公室(桌)、待产室、敷料准备间、器械室、洗涤间;限制区在内侧,包括分娩室、刷手间及无菌物品存放室等。各
区之间应用门隔开或有明显标志。
(2)使用专用工作服及拖鞋,外出时更换,并定期刷洗消毒。
(3)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4)产房中,应设置隔离待产室和隔离分娩室。隔离产妇和婴儿严格按照有关传染病的管理规定消毒隔离。
(5)产妇产前应做HBV、HCV的有关化验检查,阳性者按消毒隔离原则处理。
母婴同室:
(1)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应为5.5-6.5平方米,每个婴儿应有独立床位。
(2)设母乳库,应有操作台、冰箱、加热消毒装置。母乳在4℃冰箱内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3)严格探视制度。
(4)母婴一方有感染性疾病时,应及时与正常母婴隔离。
(5)产妇喂奶前,要洗手、清洁乳头;产妇在传染病急性期,应暂停哺乳。
婴儿室:
(1)每婴一床,每床应保持一定间隔,以0.5-1米为宜。
(2)应设隔离婴儿室(床)、高危重症监护婴儿室、配奶间、淋浴室、治疗室及出院处置室。
(3)配奶间应有操作台、冰箱、加热消毒装置;婴儿奶瓶应一婴一用一消毒;隔离婴儿用品应双消毒。
(4)婴儿用的眼药瓶、扑粉及粉扑、油膏均应消毒后单独使用,一婴一份。
(5)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有皮肤化脓、各型肝炎,以及其他感染性疾病者,应暂时调离本岗位。
5.手术室
(1)布局合理:建筑要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2)手术室应设一般手术间、感染手术间、无菌手术间,每一手术间应置一手术台。
(3)感染手术用品单独处理,用后进行双消毒。
(4)手术器械应用压力蒸汽灭菌,尽量不用化学消毒剂浸泡处理。
(5)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和卫生制度,坚持湿式清扫,每周有固定卫生日。
(6)严格限制手术室内人数,尽量避免非手术人员进入。
(7)正确执行无菌技术及有关操作规程,严格进行质量管理。
6.检验科
(1)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和有关操作规程,随时注意手的清洁消毒。
(2)采集血标本应坚持一人一巾一针一管,注意严格消毒灭菌。
(3)各种废充标本,应灭菌处理。
(4)化验报告单,应消毒后发出。
7.口腔科
(1)医务人员治疗操作时,必须戴口罩、帽子,操作前后要洗手,必要时戴一次性手套。
(2)诊疗及手术器械、注射器、针头、漱口杯及镶复模具一人一份,一用一消毒或灭菌。
(3)治疗用的棉球、敷料必须高压灭菌,用后集中焚烧处理。
(4)牙钻、钻头应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8.内窥镜室
(1)内窥镜室应设检查区和清洁区。
(2)病人进行内窥镜检查前,必须先做肝功、HBV、HCV标记物检查,异常者,应作好消毒隔离工作,有条件的使用专用窥镜。
(3)内窥镜在每天使用前及每例使用后,应用高效消毒剂进行消毒处理。每日工作结束后,要严格进行终末消毒。
(4)冲洗容器应每天消毒清洗;每天工作结束后,台面及地面等应严格消毒。
(5)弯盘、咬口等器具一人一用一消毒。
9.供应室
应按照(88)卫医字第6号《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进行管理。
10.洗衣房
(1)布局合理,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路线由污到洁强行通过,不得逆行。
(2)运送车辆应洁、污分开。
(3)不得在病房内清点污、脏被服,应直接放置污衣袋内运送洗衣房统一处理。浸有血液或体液的布类应置于防水袋内封闭运送。
(4)各类衣物应分类清洗。
(5)感染病人与普通病人的衣物应分开洗涤。对感染病人的衣物尽量少翻动,减少污染。被血液、体液污染的衣物应视同感染病人的衣物等同处理。
(6)洗衣房应有定期清洁消毒制度。
四、其他
1.一次性使用医用器具的管理
医院感染管理科或专职人员负责对本单位一次性使用医用器具的采购、使用管理及回收处理进行监督,并对购入产品的质量进行监测。
(1)医院所购一次性使用医用器具的生产厂家,应具有医药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推销员应具有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推销员”证件。
(2)每次购置,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做到推销员证件、定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帐号与生产企业相一致;并查验每一批号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消毒日期、出厂日期和有效期。
(3)建立登记帐册,记录每次订货与到货的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产品批号、消毒日期、出厂日期、卫生许可证号、有效期限及供需双方经办人姓名等。
(4)严格保管,不得将包装破损、超过“灭菌有效期”,以及包装上未注明出厂日期和有效期的一次性医用器具应用于临床。
(5)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有关医疗事件,必须按规定登记:发生时间、种类;受害者临床表现、结局;所涉一次性器具的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批号及供货单位、供货日期等。并及时上报。
(6)一次性医用器具用后,必须毁形和无害化处理,严禁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2.消毒药械的管理
(1)医院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2)根据消毒目的选择适宜的消毒药械和处理方法。
(3)保证消毒药品的有效质量(浓度)。
(4)注意影响消毒效果的因素。
(5)加强消毒效果监测。
(6)防止消毒液的再次污染。
3.污水处理
(1)医院必须对污水、污泥严加管理。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不得排放、清掏或作农肥。
(2)二级以上医院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装置,并有专人负责。无污水处理设施的基层医疗机构,对有传染性的血液、体液、粪便及污水应在科室内先消毒后排放。
(3)污水处理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正确掌握有关卫生知识及设备操作技术。
(4)处理后的污水、污泥应符合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并定期检测。
4.污物处理
(1)二级以上医院必须设置焚烧炉,由专人负责,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无焚烧炉设施的基层医院,其污物可采取用化学消毒剂等无害化处理。
(2)以下污物必须焚烧:
各种废弃的标本、锐利器具、感染性敷料及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等,尚未采取有效回收处理措施的一次性医疗器具也可焚烧。
(3)污物必须置于密闭容器内运送,并及时焚烧。
(4)焚烧炉排放的烟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标准。



199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