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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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朝阳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
目标考核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3月3日批准发布)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加强跨行政区河流水环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行政区河流断面(以下简称跨界断面),是指各县(市)区行政区间主要河流的出入界水质断面。
第三条 县(市)区对流经本行政区的河流造成污染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向市财政缴纳水污染生态补偿金。
跨界断面、考核指标、采样监测频率等需要调整时,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跨界断面水质监测评价和水污染生态补偿金核定工作。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
市财政每年应列支专项资金用于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
第五条 对水质超标、水体污染责任难以确定的跨界断面,采取区域自行申报污染源,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随机抽样监测,按抽测污染源废水超标倍数和抽测企业超标百分数的方法分别核定各有关行政区水污染生态补偿金数额。
原则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次抽测5~10家(申报污染源数小于5家的,抽测2~3家)各行政区申报的污染源,按抽测污染源废水平均超标倍数和抽测超标企业数占总申报企业百分比认定各行政区废水超标倍数和企业超标百分数。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核定县(市)区政府应缴纳的补偿资金额,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通报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抄送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在年终结算时一并扣缴。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扣缴的水污染生态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在“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下专项用于省、市考核断面的下游城市补偿和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工程。
第八条 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及上游河段(入行政区)来水水质状况,水污染补偿资金收缴标准暂定为:
(一)上游来水达标,下游出界断面水质不达标,断面水质考核指标超标0.5倍及以下,扣缴25万元;每递增超标0.5倍以内(含0.5倍),加罚25万元。
(二)上游来水不达标,下游(出行政区)也不达标,但跨界断面水质改善超过考核目标基数25%的县(市)区,不交纳补偿金。
(三)上游来水不达标,下游(出行政区)也不达标,但跨界断面水质发生恶化的县(市)区,以考核目标为基数,污染加重50%以下,扣缴25万元;污染每递增50%(含50%),加罚25万元。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情况的跨界断面,水污染生态补偿金数额:污染源抽测结果平均超标倍数在0.5倍和超标率在50%及以内行政区,每次扣缴该行政区25万元;超标倍数在0.5倍或超标率在50%及以上的行政区,每次扣缴该行政区50万元。
第九条 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工作纳入县(市)区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对跨界断面水质考核连续6个月超标的县(市)区,追究有关领导和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对全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体优秀,水质明显改善的县(市)区,由市政府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朝阳市主要河流跨界断面考核表


附件
朝阳市主要河流跨界断面考核表
单位:mg/L
河流名称 断面名称 考核指标 考核目标 监测频次 责任单位
大凌河 王家窝铺 COD 30 每季一次 葫芦岛建昌对照断面
水泉 COD 30 每季一次 喀左县
木城子 COD 30 每季一次 朝阳县
章吉营 COD 30 每月一次 朝阳市、朝阳县、
龙城、双塔、开发区
大凌河
西支 八里堡 COD 20 各水期一次 大凌河西支对照断面
官大海 COD 30 每季一次 凌源市
小城子 COD 30 每季一次 喀左县
第二
牤牛河 梨树沟 COD 30 每季一次 建平县
SS 100
乌兰河硕 COD 30 每季一次 喀左县
SS 100
老虎山河 老虎山大桥 COD 20 每季一次 赤峰敖汉对照断面
SS 70
北沟门 COD 20 每季一次 建平县
SS 70
铁路桥 COD 20 每季一次 朝阳县
SS 70
什家河 召都巴小桥 COD 30 每季一次 朝阳县
SS 100
凉水河 凉水河大桥 COD 30 每季一次 北票市
SS 100
牤牛河 牤牛河大桥 COD 20 每季一次 北票市
SS 70
蒙古营河 蒙古营河桥 COD 30 每季一次 建平县
SS 70
小凌河 松岭门 COD 20 各水期一次 朝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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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国办发〔20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良好的税收秩序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基础,是实现政府宏观经济调控
目标的前提条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2001年4月,
国务院召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以来,全国各级税务和公安机关按
照统一部署,组织了以深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活动、进行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专
项检查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
效。但是,税收秩序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一些长期干扰税收秩序的问题仍未彻
底解决,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不断发生,越权减免
税现象仍然存在。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改善税收征管环境,经国务院
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活动,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下一阶段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工作重点是:抓好已破获案件的行政处理
和司法处理,尽最大可能挽回损失。在此基础上,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制度建
设和完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深入开展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进一步扩大重点检查的地区和行业范围,务
求查深查透。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
工作指导,推广先进经验,促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平衡发展。

  二、严厉查处涉税大案要案

  伪造、倒卖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是当前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
方式,税务部门要注意研究不法分子的作案方式、手段和特点,摸清规律,及时
发现并予以严厉查处,尽最大努力减少税款流失;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
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打击涉税犯罪活
动,严惩犯罪分子。对在查处涉税违法犯罪中出现的司法解释问题,税务和公安
机关要及时与检察院、法院沟通,保证依法从重从快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对以地方和部门、单位利
益为由,消极抵制税务和公安机关工作的,地方各级政府要严肃处理。

  三、清理税收违规文件

  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清理出一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文件,有的已经纠正,但仍有相当部分未得到纠正。税收秩序事关国家经济
大局,各地区、各部门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认清统一税法、加强征管的重要性,
于2001年年底前坚决纠正各类税收违规文件。对清理不力,拒不纠正甚至继
续出台违规文件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核心是堵塞漏洞,加强征管。建设一支过硬的税收执
法队伍,是规范税收秩序的重要保证。要通过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税务干部队伍
的整体素质;通过整顿执法队伍,强化对基层征收单位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
的监督,铲除腐败,纯洁队伍,规范执法行为。要针对前一阶段工作中暴露出来
的问题,研究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措施。属于制度不健全的,要研究制定新的工
作制度,堵塞漏洞,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属于制度不落实的,要强化
领导责任,落实各项工作制度。要继续完善“金税工程”等现代化征管手段,不
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五、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全
民纳税意识。通过对典型案例曝光,普及税法知识,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纳税的良
好风尚。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牵动方方面面的利益,各级政
府要加强领导,在全面贯彻执行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基础上,突出工作重点,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排除阻力,使整顿和规范税收
秩序工作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

证监发[2002]55号



各上市公司、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为完善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行为的约束机制,现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有关条件作出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五、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六、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

  九、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

  十、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其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可不受本通知第二条的限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43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