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
1986年6月4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适应进、出口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箱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联合国《一九七二年集装箱关务公约》(以下简称《关务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制造和维修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以下简称国际集装箱)的工厂,应向所在地海关或分管该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书见附件一),经海关审查批准后发给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工厂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上述注册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交下列单证和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国家船检局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或“集装箱证书”;
(三)集装箱的设计图纸以及材料、工艺等技术文件。
第三条 经海关批准制造和维修国际集装箱的工厂,应按《关务公约》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材料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维修。
第四条 对申请核发批准牌照的国际集装箱,海关统一委托国家船舶检验局所设的检验机构按照《关务公约》和集装箱检验规范所规定的技术条件进行检验。海关对上述检验的集装箱有权进行抽验或复验。为简化检验手续,集装箱所有人可直接向国家船舶检验局所设的检验机构办理申请检验手续。检验费标准由国家船舶检验局另订。
第五条 经国家船舶检验局所设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的集装箱,由所有人持上述机构签发的集装箱样箱证书(对新造箱)或集装箱检验证书(对制成后的箱或维修箱)向主管海关申请核发《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或《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见附件三、四)。
第六条 我国在国外制造的国际集装箱,在国内申请核发海关批准牌照的,按制成以后的批准手续办理。其申请手续如下:
(一)向我国进口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提交我国船舶检验局核发或承认的有关国际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集装箱检验证书;
(三)提交外国主管机构批准的集装箱图纸和技术文件。
第七条 海关对批准登记的国际集装箱按如下标准收取手续费:
对按定型设计批准的每个国际集装箱收取人民币二元;
对按制成以后批准的每个国际集装箱收取人民币四元。
第八条 集装箱申请人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后,应在经批准的每个国际集装箱上按《关务公约》的有关规定安装海关批准牌照,海关批准牌照由集装箱申请人自行制作(式样见附件五)。
第九条 对已经海关批准的国际集装箱如经使用已不符合批准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在它被用来运输海关加封货物以前,箱主或承租人应使其恢复到批准时所必须具有的状态,并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申请复验手续,以便重新符合上述技术条件。
第十条 对经海关批准的国际集装箱的主要特征如已经改变,对这一集装箱的批准应即失效;如该集装箱继续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禁止工厂和运输单位利用制造和修理集装箱技术进行走私违法活动。违者,由海关按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际集装箱制造、修理工厂申请书
一、工厂名称____二、工厂性质____
三、工厂地址______
四、工商登记执照号码______
五、厂长姓名及电话______
六、技术负责人姓名____职务____
电话____
七、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
八、生产概况(设计生产能力,生产产品型号,销售服务对象
等)______
我厂从事制造和维修国际运输集装箱并愿意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
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请予审查。
呈 海关
工厂盖章
工厂厂长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制造和维修工厂登记证书
____海关集字第 号
你厂于 年 月 日向我关申请制造和维修用于
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
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的
规定,经审查准予登记。
此证
____(关印)
一九 年 月 日
本证书发给制造、维修工厂一份,海关留存一份。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
1.证明书号码______
2.兹证明下述集装箱定型设计业经批准,凡按此型号制造
的集装箱可准其运输海关加封货物。
3.集装箱类型______
4.定型设计的标志号码或字母______
5.生产图纸的标志号码______
6.设计说明书的标志号码______
7.皮重______
8.外部尺寸(厘米)______
9.结构的主要特征(材料性质、构造类型等)____
______
10.本证明书对依照上列生产图纸和说明书制造的一切集装
箱均属有效______
______
11.发给(制造厂商的名称和地址)____
______
该厂商有权在其按照批准定型设备制造的每一集装箱上安装
一块批准牌照。
____(关印)
一九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
1.证明书号码______
2.兹证明下述集装箱业已批准其运输海关加封货物。
3.集装箱类型______
4.制造厂商编出的集装箱的序列号码____
5.皮重______
6.外部尺寸(厘米)______
______
7.发给(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______
______
该厂商有权在上列集装箱上安装一块批准牌照。
____(关印)
一九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牌照(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6〕139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
现将《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
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推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反映全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有关情况,为推进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为指导基层服务,为社会和群众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与时俱进、客观反映的工作要求,做到全声、准确、及时、规范。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县政府办公室要设立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驻陇南有关单位,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都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并实施政务信息工作计划;
(二)依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网络和各项工作机制;
(三)负责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和编辑、传递、反馈等工作;
(四)负责政务信息引导工作,定期发布信息报送要点,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五)适时开展政务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的专题信息;
(六)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交流,对政务信息工作人员适时进行培训。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信息直报点。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政务信息员组成。县级以上政府办公部门要配备专兼职政务信息员,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政务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在政府机关内部或其他单位选聘。各级政府和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基层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中选聘信息员。专兼职政务信息员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并报上级备案。特聘政务信息员由所在单位和聘任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单位为主。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政府工作经验及市场经济和公共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热爱政务信息工作,具有一定的超前思维能力、准确判断能力和创新能力;具备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服务。
(—)关注经济运行情况,反映经济调节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关注市场体系建设和市场秩序规范情况,反映市场监管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围绕社会管理工作,反映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的情况和问题。
(四)关注人民群众的公共需求,反映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反映社情民意,为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服务。
(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反映预测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提供有决策参考价值的建议。
(二)围绕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反映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专家学者的建议。
(三)围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反映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领导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调研,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反映政府依法行政情况,为促进政府管理创新,建设法制政府服务。
(一)围绕法制建设,反映政府立法情况。
(二)围绕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反映行政决策情况。
(三)围绕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反映行政执法情况。
(四)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反映政府勤政廉政建设情况。
(五)围绕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反映行政监督情况。
(六)围绕政府职能转变,跟踪反映相关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七)围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反映政府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提高效率的情况。
(八)围绕政府管理机制创新,反映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九)围绕规范政府权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反映建设责任政府情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凡与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协调、服务行为相关的各类信息,均属政务信息工作的采集范围,信息人员可从网络、传媒、文件,材料中采集信息,或从调查研究中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编写。对采集的原始材料要进行筛选,加工,做到事实准确,主题鲜明,文字精练。
第十四条 信息核签。凡向上级报送的信息,须经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管领导审签,重大情况要由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五条 信息传递,按照各类信息的内容,确定分送范围,及时快捷传送。
第十六条 信息反馈。及时转办领导批示,跟踪落实并反馈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不断深化政务信息的服务层次和质量。
第十七条 信息归档。信息刊物在分送领导参阅和报送上级的同时,要保留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信息报送制度
(一)重大紧急信息报送要严格执行陇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二)根据上级提出的信息报送要点及时报送信息,增强信息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三)报送信息主要依靠电子网络传输,暂时没有联网的,采取传真和电话报送,特殊情况可派人专送。
(四)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
第十九条 信息采用通报制度
(一)上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定期向下级政府、部门、单位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二)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向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信息直报点,市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通报上季度信息采用情况。
第二十条 信息交流制度
(一)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利用全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和其他形式广泛开展信息交流,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二)市政府办公室通过陇南公众信息网、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及所办刊物等多种渠道分层次开展信息发布和交流。
第二十一条 信息直报点制度
(一)信息直报点是全市政务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反映基层情况的重要职责。
(二)各级信息直报点要确定专人负责。
(三)信息直报点实行分级管理。
(四)市政府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在乡镇政府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设立信息直报点。
(五)市政府办公室对设立的信息直报点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六)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的管理按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网络管理制度
(一)政务信息网络由各级政府的纵向网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单位的横向网络以及驻外机构、新闻单位、信息直报点的延伸网络组成。
(二)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巩固并拓展政务信息网络,加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制度
(一)政务信息工作的培训对象是全市专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
(二)政务信息员培训要结合岗位职责要求,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
(三)政务信息员队伍的培训以组织调训、自主选学、脱产集训、在职自学、出外考察学习、理论研讨、经验交流、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
(四)政务信息员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修订)》,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根据年度评价考核结果,分类排名评选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信息直报点和优秀信息员,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要信息,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确定分管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指定具体负责人,保障工作经费,改善信息工作手段,加强政务信息队伍建设,为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县区政府负责乡镇政府、部门、单位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