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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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面、正确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信息化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招标;所需硬件设备和软件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政府采购。”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信息化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所需硬件设备和软件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而未进行政府采购,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的,由招标、政府采购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二、《哈尔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

  三、《哈尔滨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所需设备材料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政府采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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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会[1994]25号

1994年6月29日,财政部

鉴于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以下简称“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差额,在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申报缴纳所得税。现将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如下:
一、科目设置
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550所得税”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24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69),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同时,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中的“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
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270递延税款”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230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科目编号为278),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采用负债法时,“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
企业应在“递延税款”科目下,按照时间性差异的性质、时间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取消“预交所得税”科目。
二、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时间性差额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这两种不同的差异,会计核算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
(一)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企业应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应将“所得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所得税”科目应无余额。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
1.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一般应按递延法进行帐务处理。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转销。
企业应按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贷记“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按照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转销时,如为借方余额应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企业也可以采用“债务法”进行帐务处理。“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递延税款”余额也可按预期今后税率的变更进行调整。
2.在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时,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销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予以转销的,才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否则,也应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
3.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等。
三、会计报表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计”项目上增设“递延税项”类,并在“递延税项”类下设置“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资产”类项目下设置“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类项目上设置“递延税项”类,并在“递延税项”类下设置“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负债”类项目下,设置“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
企业应在“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减: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并在“所得税”项目下增设“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企业应将“财务状况变动表”中的“本年利润”项目改为“本年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用“-”号表示)。取消“利润分配”部分中的“应缴所得税”(或“所得税”)项目。并在“本年净利润”类“加: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下增设“递延税款”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发生的递延税款。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如为借方发生额用“-”号填列)。如企业当期“递延税款”科目既有贷方发生额,又有借方发生额,本项目应按借贷方相抵后的净额填列(如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用“-”号填列)。
企业应取消“利润分配表”中的“利润总额”和“减:应缴所得税(或减:所得税)”两个项目。“利润分配表”中的“税后利润”项目改为“净利润”项目。“利润分配表”中的行次均往前提两行。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中的“其他资产”类项目下设置“递延税款借项”项目。
四、原对时间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按本规定需调整为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对原时间性差异已按“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的事项,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可不再调整,仍按原办法进行处理;新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再按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
五、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损益的事项,应在损益类科目中单独设置“56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25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87),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由于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影响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按上述规定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应在“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支出”项目下,增设“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数额(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在该项目中以“-”号填列)。
企业应取消“利润分配表”中的“上年利润调整”(或“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数”)和“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应将“财务状况变动表”中的“调整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和弥补亏损”项目改为“弥补亏损”项目。并取消“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的“以前年度收益”和“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以前年度损失”明细科目,以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中的“以前年度收益”和“以前年度损失”两个项目。
六、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林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林业局2011年工作要点》(见附件)已经局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2011年工作要点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2011年工作要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2011年林业工作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以推动林业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林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确保如期实现“双增”目标为核心,以兴林富民为宗旨,坚持依靠人民群众,坚持依靠科学技术,坚持依靠深化改革,加大生态建设保护力度,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加速培育主导产业,加快繁荣生态文化,全面开创现代林业科学发展新局面,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贡献。全年计划完成造林任务9000万亩,义务植树25亿株,完成森林抚育8000万亩、低产林改造2500万亩,力争林业总产值达到2.4万亿元。
一、着力深化林业改革,增强发展活力
(一)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督促各地搞好“回头看”和检查验收,加强纠纷调处和调解仲裁,全力打好明晰产权攻坚战,确保2011年全面完成集体林地确权任务,2012年全面完成林权证发放任务。下功夫搞好顶层制度设计,从森林保险、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抵押贷款入手,继续完善配套政策,打通银行资本等各种资本大规模进入林业的渠道,全面盘活森林资源资产,进而带动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完善林改监测,为决策提供有效支持。筹备召开林下经济现场会,总结交流各地兴林富民的生动实践。在认真总结福建省永安市深化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百县林改大培训。切实加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加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扩大村级涉林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探索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公共服务的新途径。
(二)抓好国有林场改革。筹备召开全国国有林场工作会议,部署国有林场改革有关工作。抓好改革试点,创新经营机制,重点解决好职工养老、医疗、就业等问题,分离国有林场办社会职能。
(三)稳步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重点国有林区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总体任务,争取出台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启动国有林区改革试点。
  二、继续推进造林绿化,努力改善生态状况
(四)加大造林绿化力度。尽快上报国务院批准《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1-2020年)》,制定《省级政府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全面落实造林绿化目标、任务、责任。优化造林绿化方式,增加混交林、乡土树种、珍贵树种造林比重。抓好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下发检查验收办法。抓好油茶造林项目,开展核桃标准化示范基地、碳汇造林、能源林基地建设试点。抓好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努力提高尽责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30周年纪念活动,筹备召开全国造林绿化管理工作会议。组织好“共和国部长植树”等大型植树活动。
(五)抓好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天保二期工程,上半年专门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全面部署天保二期工程建设工作。继续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积极稳妥地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同时,抓紧编制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长江珠江流域防护林、平原绿化等工程规划,深入推进沿海防护林和速生丰产用材林等工程建设。
(六)强化森林经营。开展森林经营现状调查,编制《森林抚育经营实施方案(2011-2020年)》。继续抓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努力扩大试点规模,提高补贴标准,增加试点内容。强化森林经营监督管理,推行森林经营行政、技术和施工负责人制。修订森林经营技术标准,加强森林经营模式和关键政策研究。
(七)抓好良种壮苗培育。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确定一批新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保障性苗圃。搞好林木良种补贴试点跟踪检查。依据《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11-2020年)》,合理布局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加强珍贵树种苗木繁育,优化种苗供应结构。严格执行“两证一签”制度,开展林木种苗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违法行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整顿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三、加大资源保护力度,切实巩固建设成果
(八)加强森林资源保护。认真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完成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构建全国林地一张图。出台《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分解落实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深入推进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制定下发《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建立200个森林可持续经营示范试点,引导广大森林经营者编制与实施森林经营方案。下发《全国木材(林业)检查站建设规划(2010-2015)》。做好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启动国家级公益林监测与评价试点。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继续做好森林资源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毁坏林木、侵占林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
(九)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大力推进湿地保护立法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深入实施湿地保护工程,加快构建湿地保护长效机制。继续开展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加强湿地科学研究,建立湿地生态系统健康、价值和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加强湿地保护体系建设,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认真履行《湿地公约》,加强国际重要湿地建设和管理,做好国际重要湿地申报工作,拓展湿地保护国际合作。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办好第二届中国湿地文化节暨亚洲湿地论坛。
(十)加强荒漠资源保护。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争取启动国家级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项目。开展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做好岩溶地区第二次石漠化监测工作。完成京津风沙源治理、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林业建设任务,搞好重点工程效益监测评估,抓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推动石羊河流域、新疆等重点地区防沙治沙规划报批工作。
(十一)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编制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相关规划和《大熊猫保护工程规划》。推进自然保护区示范省和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推动落实全国极小种群野生植物拯救保护一期实施方案。开展珍稀濒危物种拯救和保护,扩大回归自然范围。推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二批)》的调整和颁布。做好第二次全国野生动物资源调查、野生植物资源调查试点和第四次大熊猫调查。
  四、强化林业应急管理,提升灾害防控能力
(十二)全力抓好森林防火。继续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组织实施《全国森林防火中长期发展规划》,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完善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扎实推进依法治火、科学防火和群防群治,构建快捷高效的防火保障体系。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村级联户承包责任制,严防发生特大森林火灾。
(十三)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推行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政府参与的“双线”责任制管理,全面落实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防治工作政府责任制。健全监测预报和防治考核指标评价办法,建立检疫责任追溯制度,开展检疫执法整顿工作。开展林业有害植物摸底调查,进一步强化防控措施。
(十四)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完善监测防控体系,制定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强化监测防控形势研判,大力推进主动预警,做好重点时节、重点区位和重点疫病的监测防控。
(十五)妥善处置沙尘暴灾害。加强沙尘暴预测预警,做好沙尘暴高发期适时监测、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减缓灾害损失。
(十六)加大林区治安防范力度。建立跨区域林区治安防范协作机制,深入实施林区警务战略,加大林区治安源头管理力度。深化林区禁毒工作。妥善处置涉林非法集资案,防止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
五、加快发展林业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十七)继续壮大林业产业规模。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引导作用,推动落实《林业产业振兴规划(2010-2012年》,大力培育十大主导产业,建立产业集群,扶持龙头企业,力争全国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2.4万亿元,林产品国际贸易总量突破1000亿美元。
(十八)大力发展林下经济。鼓励推广林药、林菌、林菜、林牧等立体开发、循环利用模式,实现长中短有机结合、上中下综合利用、林农牧复合经营,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十九)不断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制订《关于建立国家级木材贸易加工示范区的意见》、《关于建立重点林产品市场和林业企业联席制度的意见》,办好第二届中国(国际)林业博览会、中国林产品交易会等展会。
(二十)加强林产品市场信息搜集与分析。完善全国林业产业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建立监测预警机制。提升林业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能力。
  六、加强生态文化建设,提升生态文明水平
(二十一)加强林业宣传。积极策划开展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林业的地位和影响力。深入开展关注森林系列活动,继续办好第八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组织开展第五届关注森林奖评选工作。
(二十二)推进生态文明基地建设。新建一批生态文化博物馆、科技馆、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主题公园、生态文化和生态文明教育示范基地。
(二十三)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活动。继续推进森林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等创建活动,组织开展森林旅游节、湿地文化节、国际湿地日、爱鸟周等生态文化主题活动,全面展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二十四)加大生态文化作品创作力度。创作一批社会效益明显的生态文化精品,办好《绿野寻踪》、《绿色时空》电视栏目,抓好《湿地空间》专题片摄制工作,完成《大漠长河》专题片制作,大力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加强林业系统报刊管理,提高办刊质量效益。
  七、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林区民生
(二十五)加快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搞好调查摸底,登记核实,确保符合政策规定的棚户区和危旧房全部纳入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根据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建设方案,协调落实配套资金,抓紧和细化各项前期工作,确保及时开工建设。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加强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优良、职工群众满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公开、公正、公平地做好拆迁安置、户型设计、房屋分配等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配套供热、给排水、小区道路、绿化美化等设施建设力度,确保职工群众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同步改善。密切关注和妥善处理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林区稳定。
(二十六)切实加强林区道路、饮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详细测算建设任务,抓紧与有关部门对接。对已经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的,进一步明确建设任务,落实投资渠道,加快建设进程。对还未纳入规划的,积极反映,争取尽快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确保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同步改善。
(二十七)做好灾区生态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认真实施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地震灾害生态修复规划,积极推进玉树地震灾区、舟曲地质灾区生态修复和基础设施重建工作,加大扶持力度,确保工程质量。通过劳务购买等方式,扩大林业职工和林农就业,保障灾区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不下降,确保兴林富民、改善民生取得新成效。
  八、增强支撑保障能力,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十八)进一步完善强林惠林政策体系。继续实施造林、林木良种、湿地保护、中幼林抚育、野生动物损害、森林保险保费等补贴补偿补助政策。完善金融支持体系和税收扶持政策。积极争取防沙治沙财政补助政策。努力将国有林场纳入国家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政策范围。
(二十九)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强化困难立地造林、森林经营和森林火灾防范技术攻关,力争在林业碳汇监测计量、生物质能源、资源保护利用、生态系统定位研究和生态服务功能测算等方面取得新突破。继续实施林业科技引领计划、林业科技富民示范工程和林业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推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标准化示范区等各级各类科技示范样板。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强化林业生物安全和遗传资源管理,加快推进森林认证工作。加强协调,积极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森林防火研究中心、林产品质量监督与检验检测机构等林业科技条件能力建设。
(三十)强化依法治林。切实抓好森林法修改,继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立法调研,推进沿海防护林条例、湿地保护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起草修订工作。抓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核发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制订工作。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做好林业行政复议工作,提升各级林业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三十一)大力推进林业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制式、统一平台、统一管理的要求,加大资源整合,促进信息共享,在统一的前提下,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信息化业务。加快推进“金林工程”立项工作,尽快启动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积极拓展林业信息化交流与合作,适时召开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会议。进一步加强林业信息化示范省建设和林业信息化标准建设,推进应急通讯和先进成熟信息技术的应用普及。认真抓好地方网站群、专业网站群、网络博物馆、网络博览会建设及信息援藏工作。积极开展网站评估工作,定期公布评估结果。
(三十二)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及时准确掌握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议题谈判形势变化,认真研究坎昆会议通过的两项决议,积极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科技攻关,及早制订我国林业与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规则接轨的新政策、新措施、新规程和新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森林文书等相关国际公约谈判和国际规则制定。做好联合国亚太地区林业委员会会议、APEC林业部长会议等重要国际会议和国际森林年的相关工作。积极推进中美共建中国园项目。妥善应对森林可持续经营、非法采伐和老虎、象牙、犀牛角等涉林敏感、热点问题。继续实施林业“走出去”战略,巩固和拓展政府间、部门间合作渠道。进一步争取官方和非官方多双边援助项目,积极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理念,推动我国林业持续稳定地发展。
  九、全面抓好自身建设,提高服务管理能力
(三十三)加强干部培养管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竞争上岗、挂职锻炼力度,抓好关键岗位轮岗交流,优化机关干部配置,选派一批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过得硬的干部充实到关键岗位。颁布实施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全国林业人才“十二五”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国林业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
(三十四)抓好基层林业队伍建设。加快推进森林公安、调查监测、信息化等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国有林场等基层单位建设,稳定机构队伍,强化职能作用,理顺资金渠道,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办公条件,着力解决干部职工关心的民生问题。
(三十五)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切实抓好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开展各种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重点领域、环节和岗位的监督检查,加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
(三十六)强化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一批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努力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良好的作风凝聚人心,以优良的政风推动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2011年工作要求,坚持围绕国家战略大局谋划林业发展,坚持用实践的全面的辩证统一的科学方法指导林业发展,坚持以深化改革推动林业发展,坚持以工程项目带动林业发展,坚持以先进典型引导林业发展,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确保林业各项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