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29:54   浏览:9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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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体群字(200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委(体育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原有少儿活动场所严禁移作它用。同时各级政府还要尽 可能设法多建设一些健康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和设施"等批示的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 广大青少年学生创造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 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规划、建设、 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现将有关要 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强青少 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在当 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青少年学 生校外体育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作为一件大事,认真抓紧抓好,为全面推进素 质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
  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要认真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体育活动场所的管理, 近期应对本地区、本部门青少年学生校外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凡挤 占、出租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腾退,凡挪用青少年学生校外体育 活动场所的,要立即予以改正。
  三、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十五"期间 ,切实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体育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工作,要加大对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 的资金投入,有计划的新建和扩建一批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大力改善青少年学生校外体育 活动条件。
  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体育社团组织所属的体育场馆设施,必须坚持公益 性原则,应增加向青少年学生开放的时间,节假日要免费或低收费向青少年学生开放。
  五、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社会拥有体育 场馆设施的单位和组织,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必须坚持公益 性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吸纳青少年学生参加各种体育活动。
  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青少年学生体育活动场所。要 有计划地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的青少年学生体育活动场所。
  七、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本地区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对公益性青少年学 生体育活动场所、单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 对青少年学生校外体育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 扣除"的政策,并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推动公益性青少年学生校外体育活动场所的 建设和发展。
  八、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体育活动的宣传,积极引导青少年 学生参加健康、文明的体育活动。要不断的总结本地区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体育活动场所建 设和管理的好经验和做法,及时予以推广。
  九、请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及时转发至基层单位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于 10月30日前汇总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


国家体育总局
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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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委《关于报送〈天津市庭院、户内煤气管道建设集资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转发市建委《关于报送〈天津市庭院、户内煤气管道建设集资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市内各区、西郊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报送〈天津市庭院、户内煤气管道建设集资办法〉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发动和组织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集资建设煤气管网,是加快我市煤气建设步伐的重要途径。在组织集资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宣传,严密组织,保证庭院、户内煤气管道与煤气厂同步建设。

关于报送《天津市庭院、户内煤气管道建设集资办法》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我市煤气事业建设步伐,改变我市燃料结构,合理利用能源,减少空气污染,有利于生产发展,方便人民生活,近几年来,我市煤气工程正在抓紧建设。但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安排建设投资仅能满足主体工程和输气干管建设的需要,庭院、户内管道的建设资金尚未落实。如不能
同步建设,将影响整个工程效益。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拟采取集资办法解决居民住宅的煤气配套建设所要的资金,用以建设庭院、户内煤气管道。现将《天津市庭院、户内煤气管道建设集资办法》送上,请审核。此办法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天津市庭院、户内煤气管道建设集资办法
为加快我市煤气事业建设的步伐,保证煤气厂与庭院入户管道建设同步进行,及时发挥效益,根据煤气事业建设的需要和目前国家财力状况,本着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凡具备使用管道煤气条件而又自愿申请的用户,均可向煤气公司申请安装。属于业经市建委批准的供气规划区内的申请,煤气公司可以直接受理;规划区外的用户,视其距离管道的远近,由煤气公司申报市建委,经批准后亦可安装。
二、属于庭院、户内的管道,实行集资建设。庭院管道是从城市煤气管网干管接头到建筑物的墙外接头处;户内管道包括引入管、室内管及气表。
煤气灶由用户自费购置。
三、申请手续:
新建住宅和其它新建工程,由建设单位统一向煤气公司申请,经测估后,由建设单位交费,并委托设计、施工。
现有房屋由房屋的产权单位(所有者)负责申请、交费,并委托设计、施工。
四、集资标准:
1.原有房屋按每户二百元收费,直接向煤气公司交费,立专户储存。
2.新建住宅在每平米交七十元配套费以外,增收五元煤气配套费,统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城建局交纳,定期由区配套办公室向煤气公司划拨,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在五元中,庭院管经室内管至煤气表前为二点九元,煤气表及表后管为二点一元。
3.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的生产和生活用气,按工程实际费用结算。
五、企业单位集资的资金,由企业自筹,不得计入成本,不得影响上缴国家财政任务或增加亏损。
六、为确保安全供气,加强管道的维修与管理,集资建设的庭院、户内管网的产权统交煤气公司,煤气公司负责日常维修、养护和更新。维修费用应包括在气价当中,不另计收。




1984年4月2日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工作的开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我部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