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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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城综函[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交)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园林事业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十八大即将召开的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为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要点

  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落实城镇节能减排任务、推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促进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改善为重点,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着力解决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预防和治理城市“病”,提高城市建设质量,推动城市发展向低碳、生态、安全方向转变。重点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

  1.组织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深入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题调研,组织制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全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会议,指导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安全运行。

  2.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3.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制定普查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摸清地下管线基本情况。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将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向地下管线拓展和延伸,形成信息共建互通共享的综合平台。

  4.抓好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发展规划纲要,研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体系,科学指导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试点。总结地方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沟)的建设。

  6.组织开展有关专题研究。深入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理论政策等专题研究。组织编写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动态。

  二、积极推进城镇节能减排工作

  7.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编发各地贯彻落实国发9号文件工作简报,指导各地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存量垃圾治理工作,支持各地生活垃圾处理监管能力建设。继续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级评定工作,完善信息系统上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水平。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示范城市和项目试点。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做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支持各地生活垃圾处理展示基地建设。

  8.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加强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和考核,对运行负荷率低、污染物削减效率低、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重点问题,依法严格监管,限期整改。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开展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示范,指导各地加强污泥安全处理处置。会同财政部做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工作。

  9.深化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开展供热能耗统计试点工作,研究建立供热能耗统计信息平台。加大供热计量收费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推进供热分户计量收费工作。督促指导北方采暖地区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10.继续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加大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力度。加快修订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及办法。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组织开展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指导做好再生水、雨水的利用工作。

  11.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继续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工作。研究制定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继续开展“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研究“城市绿色交通指数”,加强对城市绿色交通的宣传,倡导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等绿色交通出行方式。

  12.积极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作。贯彻落实《“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指导地方编制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绿色照明评价标准,开展创建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工作。抓好半导体照明的试点示范工作,加快半导体照明、可再生能源等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工作。

  三、加强城市管理,不断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13.抓好城镇供水水质安全保障。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实施《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推进供水设施改造,减少安全隐患。做好新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今年7月1日全面实施和相关应对工作。加强以水质安全为核心的供水运营监管,组织开展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14.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制定燃气经营许可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配套政策,编制《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燃气发展,开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城镇燃气安全评价制度,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5.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安全管理。指导各地加强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城市政府桥梁安全负责制,形成管理有效的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指导各地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城市道路桥梁安全运行保障能力。

  16.着力预防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大对城市综合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的指导力度。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指导并督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审查。研究制定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政策措施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审查的细则,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技术审查。

  17.抓好城市内涝防治工作。结合亚行“城市雨洪管理和内涝灾害防治”技援项目,组织修订《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指导各地在对城市排水系统排涝能力进行普查评估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和建设城市排涝与排水系统,积极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18.提高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以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创建为抓手,深入贯彻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动态监管体系,加大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人口密集地区园林绿化建设力度,不断提高城市绿地分布的均衡性。指导各地加强城市山体、水体、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19.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指导各地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提高数字化城管系统的运行水平,拓展管理系统应用领域,探索数字化城管省级平台建设,推进城市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20.以中国人居环境奖为平台,引导推动人居环境建设。组织开展城市人居环境评价专题研究,进一步完善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加强人居环境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做好联合国人居奖推荐和世界城市论坛展览工作。

  21.抓好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工作机制,加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和详细规划审批。以风景名胜区设立30周年纪念为契机,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监督检查。研究制订世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完善世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机制,组织做好云南澄江古生物化石群、新疆天山申报世界遗产工作。

  四、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和政策研究

  22.加强法规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出台,做好宣贯实施,依法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会同卫生部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加强饮用水水质安全监管。研究制订《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指导推动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推动《城市绿化条例》修订工作,研究制订《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修订《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推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出台,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建设管理。

  23.完善行业技术标准。研究制订《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国家标准,进一步推动城市节水工作。制订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办法,编制《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导则》,开展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工作。组织编制《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国家重点公园评定标准》、《动物园管理规范》等园林绿化行业标准。研究制订《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规范》,规范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编制《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加强风景名胜区信息监管能力建设。

  24.加强依法行政。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调整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执行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和审批制度,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工作,升级完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信息核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工作。

  25.深入开展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调研。了解各地在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总结各地经验,研究分类指导意见。重点调研特许经营制度实施情况,研究加强政府监管的政策措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6.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调查了解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民间投资情况以及各地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分行业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相关政策意见,促进民间投资在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健康发展。

  27.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各行业协会、学会围绕行业发展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研究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标准、产业发展政策等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与助手。

  五、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

  28.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主题,把握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通过学习教育,把党员干部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十八大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动力。

  29.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结合学习型组织建设,不断提升机关干部的学习能力和工作本领。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基层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掌握行业动态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增强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调动机关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城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30.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和警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加强评奖评优、资质审批等工作的廉政制度建设,研究制定评比审批工作的后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全过程的纪律监督,防止发生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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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文件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标委服务联〔2008〕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加强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管理办法》(国标委农轻联[2006]2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为A、AA、AAA、AAAA四级。试点及确认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市场推动、政府引导和客观、独立、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试点及确认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电力行业的设计、施工、生产(发电、输电、配电、供电)、试验、修造等企业的试点及确认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立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确认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具体负责试点及确认工作的日常管理,组建专家库,组织开展AAAA级确认工作。

第六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备案。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开展所辖地域的试点及确认工作,推荐专家库成员,组织开展AAA及以下级确认工作,并接受确认办公室的指导。



第三章 试点企业的确定

第七条 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要求建立了标准体系,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并按照GB/T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和《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细则》(见表1)完成了自我评价;

(二)生产、经营等各环节已实施标准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三年内未发生安全、质量、环保等经确认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未受到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处分等。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加试点,填报《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申请表》(见表2),报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

第九条 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负责对申请AAAA级试点的企业名单进行汇总,并可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申请AAA及以下级试点的企业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名单。确认办公室对申请AAAA级试点的企业进行审核、对申请AAA及以下级试点的企业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后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试点企业名单统一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确认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 试点企业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按照本细则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申报相应确认等级。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试点的企业,申请AAAA级的向确认办公室提出确认申请,申请AAA及以下级的向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提出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确认时应提供以下文件,一式四份:

(一)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见表3);

(二)电力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相关文件(见表4、5、6);

(三)电力企业标准体系表(包括体系表编制说明、层次结构图、明细表、统计表)及标准体系文件(包括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标准体系运行批准文件);

(四)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图或管理文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确认办公室组织对申报AAAA级的试点企业进行确认,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组织对申报AAA及以下级的试点企业进行确认,并协助确认办公室对AAAA级试点企业开展确认工作。



第五章 确认准备

第十四条 受理企业申请后,AAAA级由确认办公室组建确认工作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AAA及以下级由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组建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选聘,一般不多于7人,其中,设组长1名、标准化方面的专家不少于3名,并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专家组全面负责试点企业的确认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专家组审核申报企业的资料;制定确认计划,经与企业协商后,确定现场日程安排;确认计划应报确认办公室或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审批,并在实施现场确认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报企业。



第六章 现场确认

第十六条 现场确认前,应召开专家组准备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和标准体系运行状况、确定现场审查要点、确定现场审查工作分工及安排。确认专家组人员熟悉申请确认企业的标准体系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现场确认开始时应召开确认安排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专家组全体成员、企业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确认工作联络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确认安排会议由组长主持,内容应包括: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和现场确认联络员名单;组长宣布评价确认工作的目的、范围、方法依据和确认工作计划,宣读保密声明。

第十八条 现场确认应按照确认工作计划分组进行。专家组成员发现计划确需调整时,必须经组长同意方可变更。现场确认方式包括现场观察、实测、询问、座谈、查阅企业文件和资料等,并按照《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细则》进行审核,填写《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现场确认记录表》(见表6)。

第十九条 组长与企业负责人座谈的主要内容有:了解企业方针及发展战略思路与企业标准化工作结合的实际状况;企业标准化工作目标及与同行业对比状况;企业标准化机构设置及工作开展情况;企业标准化的资源配置状况、激励机制和奖励办法;企业标准体系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向等。

第二十条现场确认结束后,召开专家组会议,内容包括:沟通现场确认中发现的企业标准化体系运行有效状况的信息;讨论并汇总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扣分项报告表(见表8)和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不符合项报告表(见表5);讨论并编写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报告表(见表7);讨论并确定对企业标准化工作提出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确认结果通报会议之前,专家组应与申报企业领导沟通,主要包括:确认报告的主要内容,经部门负责人认可的不符合项报告内容,向企业提出的标准化工作改进建议。

第二十二条 确认结果通报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与确认安排会议相同,内容包括:宣读评价确认报告;宣读不符合项报告及其后的整改要求;重申保密声明。



第七章 确认结果处置

第二十三条 确认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应形成确认档案材料,AAAA级报确认办公室,AAA及以下级报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确认档案材料包括:

(一)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申请表;

(二)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报告;

(三)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细则表;

(四)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不符合项报告表;

(五)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级确认联合办公室应将通过AAA及以下级确认的企业的“确认申请表”及“确认报告”报确认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AAAA级企业的“确认申请表”及“确认报告”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评审复核,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向通过确认的企业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到期前三个月,持证企业可向原受理确认机构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程序按本细则第四、五、六、七章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通过AAAA级确认的企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予以公告。通过AAA及以下级确认的企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予以公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确认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撤销其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被确认企业对确认工作如有异议,可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企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可视需要组织抽查。对达不到原确认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证书。

第三十一条 参与确认工作的有关人员如有违规行为的,确认办公室取消其参与确认工作资格,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可以在对外宣传时明示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标志。

第三十三条 试点的确认过程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会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表:(点击下载)
1.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细则表

2.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申请表

3.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

4.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自我评价报告及评分汇总表

5.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不符合项报告表

6.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现场确认记录表

7.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报告表

8.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扣分项报告表

关于加强电力行业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加强电力行业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 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电建、中能建集团公司,各 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 发〔2011〕20 号),指导电力行业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 防范工作(以下简称“防范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 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地质灾害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我国是地质灾害多发国家,近年来,崩塌、滑坡、泥 石流、塌陷等地质灾害多次引发电力事故,特别是对电力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做好防范工作不仅关系到电力安全可 靠供应,更关系到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各单位应当充分认识防 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灾害防治 工作的各项政策要求,结合电力安全生产实际,加强电力设施和 电力建设工程的防范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因地质灾害 引发电力事故。
二、防范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理 念,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落实防范责任,完善规章制 度,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防灾避险 能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电力事故发生。
    (三)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形成地方政府 综合指导、电力监管机构行业指导、企业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 与的工作格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 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 结合、群测群防,紧紧依靠企业员工和当地群众全面做好防范工 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电力建设工程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 明确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和治理措施。
    (四)总体目标。全面建设形成电力行业防范工作体系和地 质灾害监测预警、隐患排查、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地质 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要求,完成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电力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基本完成地质灾害 高易发区重要电力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或搬 迁避让,使地质灾害造成的电力事故明显减少。
三、建立防范规章制度,落实防范工作责任
    (五)建立完善组织体系和规章制度。以从事发电、输电、 供电生产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电力建 设单位,电力建设工程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 方(以下简称“参建方”)应当加强防范工作组织领导,建立组织 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防范工作组织 体系。各单位应当将防范工作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当 中,完善防范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监测预警、隐患排查、信息报 送、应急救援、教育培训、资金保障等方面内容,结合实际制定 崩塌、滑坡、泥石流、塌陷等地质灾害的技术防范措施。
    (六)落实防范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各单位应当在国家地 质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综合指导下,科学有序开 展防范工作。要落实防范工作责任,电网企业负责输变电设施及 周边的防范工作;发电企业负责电源点生产区域及周边的防范工 作;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防范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统 一指导和组织协调电力建设工程的防范工作,负责建立与地方政 府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施工单位负责所承揽工程施工区域及周 边防范工作,勘察(测)、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防范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电力企业和电力建设工程的防范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范工作责任和防范工作措 施。
四、科学论证统筹规划,规避地质灾害风险
    (七)严格电力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电力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和国家 建设工程核准有关规定,在电力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聘请 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发布的地质灾害 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形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 告。评估报告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以 及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 具体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八)强化勘察(测)、设计工作防范地质灾害的要求。电 力建设工程勘察(测)、设计阶段,勘察(测)、设计单位应当 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设计规范,科学论证项目选址, 尽量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对确实需要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 的工程,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差异化设计,适当提高 工程设防标准。勘察(测)、设计单位应当在现场详细勘察(测) 基础上,优化厂区(站址)生产、生活区平面布置,合理规划现 场作业区、工程弃渣区等选址方案,提出电力建设工程地质灾害 防治方案和措施。
(九)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对于存在地质灾害风险以及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电力建设工程,应当建设地质灾害防治 工程,其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 同时进行。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金投入, 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足额使用。对于施工方案变更可能引发地质 灾害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方进行充分的论证,必要时 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提出防治措施。
    (十)合理选择电力建设工程生活办公营地。电力建设单位 和参建方生活办公营地应当选择在地形平坦开阔,水、电、路易 通入的区域;选择在历史上未发生过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 塌陷、地面沉降及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地区;远离冲沟沟口、弃 渣场、贮灰场、废石场以及尾矿库(矿区);避开不稳定斜坡和 高陡边坡;不宜紧邻河(海、库)岸边、地下采空区诱发的地表 移动范围。电力建设单位有责任对参建方选择的生活办公营地的 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辨识,对营地 选择不合理的,应当督促其搬迁或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 地降低地质灾害风险。
    (十一)做好施工现场防范工作的组织管理。电力建设单位 应当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制订电力建 设工程防范工作方案,明确地质灾害危险点分布范围、参建方防 范责任和防范措施等,指导参建方做好施工现场防范工作。
    参建方应当依据电力建设单位制定的防范工作方案,细化本 单位防范工作组织措施,在对施工现场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进行 风险辨识的基础上,优化施工组织设计中大型施工机具、材料加 工站(拌合楼)、材料堆放场、临时施工道路布置等方案,有针 对性地完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防范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亡及设 备损毁。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 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和擅自扩大施工范围,严防施工诱发地质 灾害。
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综合防范地质灾害
    (十二)定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各单位应当结合地方 政府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生产实际,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开 展电力设施和电力建设工程及周边地质灾害风险辨识,全面排查 崩塌、滑坡、泥石流、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同时做好防滑桩、 护坡、挡渣墙、截排水系统等防护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其 正常发挥作用。对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的重要电力设施,原则上 应当每三年聘请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开展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发 现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或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发生突变,以及附近地 区发生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相关单位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 构,对电力设施或电力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的地质灾害风险分析, 并提出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明确防范治理方案。
    (十三)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作。对于一般地质灾害隐 患,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治理;对于重大地质灾害隐患, 应当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提出的治理方案进行 治理。对短期内难以治理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应当采取加强监测预警、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者搬迁避让等措施,确保人身和设 备安全。对非防范工作责任范围内且对电力设施和建设工程项目 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应当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隐患情况, 并配合地方政府开展治理工作。
    (十四)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做好电力设施和电力建设工程及周边地区环境保护和 水土保持工作,实现地质灾害的综合防治。水电厂(站)应当加 强水库周边地区以及病险大坝的除险加固,防止因漫坝、溃坝造 成山洪、泥石流灾害;火电厂应当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尽量 避免所在地区地下水过度抽采,防止出现地面塌陷;电网企业应 当优化铁塔结构和基础形式,减少因塔基施工开挖影响环境并引 发地质灾害;电力建设单位及参建方应当推广采用科学合理、先 进适用的施工方案,同时做好施工区域的植被恢复工作,防止和 减少建设工程项目造成地表环境变化带来地质灾害风险。
六、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及时组织临灾避险
    (十五)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电力企业和电力建设单位 应当加强与地方政府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明确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程序,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畅通监测预 警渠道,及时接收、传递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监测预警信息, 并按照要求上传有关监测信息。电力建设单位应当针对施工队伍 及其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及时掌握施工人员变动情况,并督促 参建方将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相关人员。
    (十六)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各单位应当结合地质灾害 隐患点分布情况,综合分析诱发因素,科学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工 作。对于已经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当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 治监测规定,合理布设地质灾害监测点,安排专业单位或专业人 员定期进行监测,并及时汇总、分析、上报监测信息。各单位应 当依据电力设施和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地地质灾害监测经验,采取 先进监测手段与“拉线法、木桩法、刷漆法、贴纸法、旧裂缝填 土陷落目测法”等传统方法相结合的方式,针对地表破坏、冲沟 发育、山体蠕变、地面沉降等情况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分析、研 判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
    (十七)强化重点防范期灾害监测预警。各单位应当在充分 分析本地区诱发地质灾害气象条件的基础上,重点强化汛期,强 降雨、强降雪期间以及其他恶劣天气发生期间的监测预警工作, 增大监测频次,及时发现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划定危险区域, 设置警示标志;应当安排专人值守,加强巡视检查,重点加强生 产区、施工区、生活办公营地及周边的监测预警,观测降雨强度 和雨量,监测地面土体开裂、坡体蠕动、树干倾斜、山洪暴涨、 惊响异常等灾害前兆,及时发现和排除险情。各单位应当充分发 挥专业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当地群众,共同做好地质灾害的群测 群防工作,发现险情及时报告。
    (十八)完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手段。各单位应当紧紧 依靠地方政府,畅通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信息传播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 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偏远地区 应当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 等方式,将紧急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告受威胁人员。
    (十九)做好临灾避险工作。各单位应当建设完善应急避难 场所和逃生通道,储备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对出现灾害 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应当划 定地质灾害警戒区,指定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电力建设 单位接到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或者对本单位监测信息研判 后认为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时,应当立即向参建方通告地质灾害预 警信息;参建方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后应当迅速组织本单位人员撤 离避险,同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其 他有关参建方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人员安全转 移。
七、完善灾害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完善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各单位应当将防范工作应 急管理纳入本单位应急体系,建立快速反应、处置有效的地质灾 害应急响应机制。重大电力建设工程和高易发区内的电力建设工 程,应当成立由电力建设单位牵头、各参建方参加的地质灾害应 急工作小组,统一指导、部署应急救援、抢修恢复等工作,及时 传递应急响应信息。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质灾害信息报告有关 规定,及时向地方政府和电力监管机构报送险情和灾情信息。
    (二十一)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各单位应当针对地质 灾害风险,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 具体的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等。因自然灾害、建 设施工造成周边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各单 位应当及时修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报电力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各单位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在每年汛期来临前至少 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完善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的重要电力设施和电力建设工程,相关单位 宜开展功能性演练和实战性演练。
    (二十二)及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地质灾害发生 后,各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开展人员搜 救、设备抢修、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 工作,并及时向地方政府和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灾情信息,请求地 方政府支援。重大地质灾害发生后,电力建设单位和参建方应当 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协助地方政府开展社会应急救援。 地质灾害对电网安全运行产生影响时,电网企业应当及时调整运 行方式,按照供电序位实施有序供电,并对灾害发生区域内的其 他电力设施进行评估,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降低灾害造成的影响。
八、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升人员防范意识
    (二十三)开展全员地质灾害教育。各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开 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








以提升相关人员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重点,提 高地质灾害防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地质灾害 高易发区内的电力企业、电力建设单位及参建方应当定期组织全 体人员重点强化地质灾害防范和临灾避险技能培训。
    (二十四)加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技能培训。各单位应当加 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地质灾害应对专业技能培训,重点在 生命搜救、装备使用、专业协同等方面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确保 地质灾害发生后及时投入抢险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身伤亡和经 济损失。






2013 年 1 月 18 日